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按照情節輕重,處罰標準如下: 輕微:壹個自然年度內首次發生逾期情況的,不予處罰。 較輕:逾期180天以下,且不屬於年度內首次逾期的。對個人(含個體工商戶),處50元罰款。對企業或者其他組織處500元罰款。 壹般:逾期180天以上(不含180天),360天以下的,且不屬於年度內首次逾期的。對個人(含個體工商戶),處200元罰款。對企業或者其他組織處1000元罰款。 嚴重:逾期360天以上(不含360天)的,且不屬於年度內首次逾期的。對個人(含個體工商戶),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企業或者其他組織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第五條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分別進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依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征收稅款。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 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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