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地方財政部門按國家規定管理的各項附加收入;
(二)事業、行政單位自收自支不納入國家預算的資金;
(三)國營企業及其主管部門管理和各種專項資金;
(四)預算外企業的收入;
(五)其他按國家規定不納入國家預算的各種收入。第五條 預算外資金具體項目,按財政部現行規定設置。增設預算資金項目,應由主管部門報經市財政局審核,按管理權限上報審批。第六條 預算外資金的收費標準、提留比例、開支範圍和標準按國務院和財政部的規定執行;國務院和財政部授權省、市的、按省、市人民政府和財政廳、局的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提留比例或擴大開支範圍。
國家規定用途的專項標準,應按規定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專項資金挪作他用。除國務院或財政部另有規定外,任何部門不得平調。第七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收費許可證制度,並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監督的專用收據。第八條 國家規定上繳的預算外資金,應按時足額上繳。用預算外資金抵充撥款,應由同級部門核定數額和比例。第九條 對於國營企業及其主管部門管理的預算外資金,原則上采取計劃管理,政策引導的方式。第十條 對事業、行政單位管理的預算外資金,采取由財政部門專戶儲存、計劃管理、財政審批、銀行監督的方式。實行財政專戶儲存管理的形式分為全額專儲和余額專儲兩種。
(壹)實行全額專儲管理的預算外資金有:
1、財政部門直接管理和全額預算單位的預算外資金;
2、市級各部門代市政府收取的各項專項資金;
3、經物價部門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4、各主管部門集中下屬企事業單位的預算處資金和收取的管理費等項收入;
5、各部門無償籌集的集資收入。
(二)實行余額專儲管理的預算外資金有:
1、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預算外資金盈余額。
2、差額預算單位的預算處資金扣除經財政部門審定抵支收入後的余額。
3、自收自支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支相抵後的余額。第十壹條 對財政集中專戶儲存的行政、事業單位和主管部門的預算外資金,實行收支兩個帳戶管理。即專儲單位在規定銀行內設立收入和支出業務;支出帳戶除財政部核撥專儲資金外不得辦理收入業務。
各單位按月將收入戶全額轉入財政在同壹銀行開設的集中專儲戶,無故拖廷不轉的,由財政部門書面通知,由銀行辦理直接劃轉財政集中專儲戶。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當提供優質高效服務,保證專戶儲存單位的正常用款。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可應用專戶儲存的間歇資金進行有償使用,促進經濟建設和各項事業發展。第十四條 預算外資金用於進行基本建設或購買商品房,堅持“先存後批、先批後用”的原則,將資金存入財政集中待批戶由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同意,報財政部門審批,再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報計委列入基本建設計劃後方可使用。第十五條 預算外資金購置專控商品的,必須經財政部門審查後,報同級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辦公室審批。第十六條 預算外資金收支,應單獨進行核算,必須遵照財政部頒發制定的國家預算外收支科目進行核算。並應編制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和年、季、月報表。第十七條 弄虛作假、改變預算外資金項目和轉移資金的,以違反財經紀律論處。不按規定將預算外資金上繳和繳財政部門代管的,由財政部門通知銀行劃繳。並停止辦理該單位的財政撥款和壹切審批手續。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昆明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