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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薩經濟技術開發區優惠政策

西藏拉薩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是國務院辦公廳批準的國家級開發區,是發展西藏經濟、實現跨越式發展的重要舉措。建立開發區,發展外向型經濟和高科技產業,努力激發西藏經濟活力。結合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談會確定的對西藏的優惠政策,結合開發區實際,特制定本優惠政策。1.凡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環保政策和產業政策的企業均可入駐開發區。

2.開發區土地以基準地價50%的優惠利率提供給投資者,免收土地使用費、土地管理費、土地登記費、土地抵押登記費,土地評估費減半收取。

3.壹次性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有困難的,可以根據投資者的實際情況分期繳納。首付款比例不低於土地出讓金總額的50%,余款三年內付清。

4.在土地使用期內,完成投資總額的20%以上後,可以享有土地權利的抵押和轉讓權。使用期滿後,土地使用者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續租權。

5.投資高新技術產業的企業,在基準地價50%優惠的基礎上,給予10%優惠。

6.對外商獨資企業(含港澳臺投資者,下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按基準地價成本收取。7.開發區內各類企業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8.國家和自治區認定的高新技術產業和高新技術產品的企業,從經營之日起分別免征企業所得稅10年和8年,期滿後5年內減半征收。

9.從事藥品生產經營的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6年。

10.從事旅遊相關產業的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7年。

11.投資房地產開發建設的企業,自經營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3年。

12.從事信息咨詢、會計、法律、資產評估等中介服務和技術服務的獨立核算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2年。

13、內資企業(不含高新技術企業):

開發區內新辦的工業企業,從獲利年度起,前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後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在開發區註冊、異地經營的企業或經營場所遷入開發區的企業,自經營之日起,五年內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4.從獲利年度起,外資企業前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後三年減半征收。

15.外商投資5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從獲利年度起,前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後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6.外資企業如有年度虧損,可以用下壹年度的收益彌補。下壹年度收入不足的,可以逐年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17.開發區企業將其利潤再投資增加註冊資本或在開發區興辦其他企業。經營期不少於3年的,自申請批準生產經營之日起,返還增加投資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對於這個企業的決策者來說,個人所得稅是按照個人收入的50%來征收的。

19.開發區內繳納壹定數額流轉稅(增值稅、營業稅)的企業可享受政策扶持。具體比例為:50萬元至654.38+0萬元(含654.38+0萬元),贍養比例為654.38+05%;1萬元至300萬元(含300萬元),扶持比例為20%;300萬元至500萬元(含500萬元),支持率為25%;500萬元至700萬元(含700萬元),支持率為30%;700萬元以上,支持率35%。

20.企業在開發區繳納所得稅可享受政策支持。具體比例為:654.38+0萬元以下(含654.38+0萬元),供養比例為30%;1萬元至200萬元(含200萬元),供養比例為35%;200萬元至400萬元(含400萬元),支持率為40%;400萬元以上,支持率45%。(本條不適用於享受其他所得稅減免的企業。)

21.除生產成本外,開發區在10年內免收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國家有明文規定的除外)。22.投資企業享受中央政府給予西藏的貸款平均利率低於全國商業利率2.472個百分點的特殊優惠政策。

23.允許外國投資者(指外國及港澳臺投資者)以外匯抵押方式向開發區外匯指定銀行申請人民幣貸款。

24、投資企業自有資本比例達到20%以上,可向西藏金融機構申請貸款。

25、凡壹次性投資超過654.38+00萬元的企業,或在開發區註冊、註冊資金超過3000萬元的企業,開發區給予其貸款貼息的資金支持。

26.允許有邊境貿易經營權的投資者在邊境貿易中以可兌換貨幣或人民幣結算,並允許在區內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結算賬戶。27.在開發區經營的企業可優先獲得邊境小額貿易進出口資格;生產型和科技型企業可優先獲得自營進出口業務資格。

28.開發區企業進口用於基礎設施建設和自用的機器設備、建築材料和辦公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29.開發區企業為生產出口產品實際消耗的原輔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和包裝材料,以及外商為履行出口合同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機器設備和生產車輛,海關按保稅貨物管理,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30.企業設立時,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辦理前置審批手續外,其他任何前置審批規定不得作為企業登記的前置條件。

31.外地企業遷入開發區註冊,或在開發區設立分支機構,工商、稅務或特殊行業管理部門只收取註冊登記費。轉讓涉及增加註冊資本的,應當對增加部分進行驗資。產權清晰的企業,可免辦資產評估證書。

32.工商註冊登記費。企業註冊資本654.38+00萬元以下按0.5‰的標準征收,註冊資本654.38+00萬元以上按0.3‰的標準征收,超過654.38+00億元的部分不收取工商登記註冊費。

33.企業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減少註冊資本:以生產經營、商品批發、綜合廣告為主的公司30萬元;以商品零售為主的公司65438+萬元;以科技開發、咨詢、服務為主的公司為8萬元。且註冊資本可在2年內分期到位,其中:註冊資本不足654.38+0萬元的,首次註冊資本須在30%以上;註冊資本超過654.38+0萬元的,首次投入的註冊資本必須達到50%以上。

34.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出資的金額可以超過公司註冊資本20%的限額,但不得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的35%;以高新技術價格出資的金額沒有限制。

35.申請登記時,名稱為“拉薩”的集團公司註冊資本可降至15萬元,子公司可降至3家,集團公司註冊資本可降至3000萬元。

36.非法人企業申請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外資企業註冊資本到位後,年檢時不再提交會計年度的年度審計報告。

不及物動詞其他政策

37.在開發區投資並形成固定資產65438+萬元以上的投資者,按以下辦法辦理落戶手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均為非農業常住戶口的,按本人意願在開發區辦理落戶手續。本人、配偶或子女為農業戶口的,本人、配偶或子女在西藏自治區的藍印戶口,在西藏工作或居住滿3年後轉為非農業常住戶口。

38.壹次性投資654.38+00萬元以上的企業,或註冊在開發區的企業,註冊資本3000萬元以上,能解決部分職工由農村轉為無戶口的,免交城市增容費或類似增容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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