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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是指以納稅義務的國籍或居住地為標準。

國際稅法是調整國際稅收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隨著國際稅收關系的產生和發展而形成的壹個新的法律部門,是國際經濟法的壹個分支。

第壹,稅收管轄權的概念。眾所周知,主權國家是國際法的基本主體。司法權是壹個國家的基本權利之壹。管轄權是指在國際社會中,所有主權獨立的國家都有權對其領域內的所有人、事、事行使法律,這是國家主權的重要屬性。稅收管轄權是國家主權在稅收領域的重要體現,是主權國家政府行使稅收的權力。因此,它是壹種完全獨立和排他的權力。除了國際法和國際條約規定的原則外,任何主權國家都可以通過采取最佳和最適當的原則來行使其稅收管轄權。由於國際稅收關系中的壹系列矛盾和問題都與稅收管轄權有關,因此研究和解決國際稅法問題必須首先了解稅收管轄權。根據國際公法,主權國家根據屬地原則和屬人原則行使管轄權。由於稅收的特殊性,屬地原則有所體現。人格原則在國際稅收中有所體現,表現在居民管轄權上。

第二,稅收管轄權的分類。根據管轄原則和連接點選擇的不同,稅收管轄權可分為兩類:

1,居民稅。管轄權居民稅收管轄權是指國家根據納稅人在該國的納稅住所等關聯因素行使的征稅權。它是個人原則在國際稅法中的體現。其成立的前提是納稅人與征稅國之間存在個人聯系。這種根據納稅人的居民身份行使稅收管轄權的原則也被稱為從屬征稅。行使稅權的前提根據屬人原則,納稅人與征稅國之間存在著屬人關系是壹個法律事實。就自然人而言,這些個人因素主要包括住所地(居住地)、經常居住地、國籍等。就法人而言,主要有公司註冊地或土地、公司實際管控中心所在地和公司總部所在地等。決定這種人身性質的聯系因素,在國際稅法中壹般稱為“稅收居所”。與征稅國有這種稅收居所聯系的納稅人,在國家稅法上就是居民納稅人,這個征稅國也相應稱為納稅人的居所地國。主權國家根據納稅人在本國境內有納稅住所這壹法律事實行使征稅權。這種按照稅收居住地聯系對納稅人在境內外的全部財產和所得征稅的原則,被稱為“居住地原則”或“居民稅收管轄原則”。

2.收入來源。稅收管轄權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是指壹國對其境內跨國納稅人的收入征稅的權力。它是屬地原則在國際稅法中的體現。它的建立是基於征稅對象與征稅國領土之間某種經濟利益的聯系。這種根據來源行使稅收管轄權的原則,也稱為源頭征稅,按照屬地原則行使稅收管轄權的前提條件是作為征稅對象的納稅人的各項收入與征稅國之間存在經濟來源關系。這些地理聯系標誌表明收入與征稅國之間存在來源關系,如不動產所在地;常設機構的所在地;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租金等所得的所在地。發生;債務人或付款人的所在地等。,在國際稅法理論中被稱為“收入來源國”或“收入來源國”。在國際稅法中,壹國根據所得來源地對非居民納稅人征稅的原則稱為“屬地原則”或“來源地稅收管轄原則”。

第四,居民稅收管轄權的行使

(1)跨國納稅人居民身份的確定。因為居民稅收管轄權的行使是建立在納稅人與征稅國之間存在稅收居所的基礎上的,而且根據國際稅收慣例,壹國稅法中的居民納稅人應當就所有來源於該國境內外的所得向該國納稅,即承擔無限的納稅義務;另壹方面,壹國稅法中的非居民納稅人只應為來源於該國的收入向該國納稅,即應承擔有限的納稅義務。因此,跨國納稅人居民身份的確定直接影響到本國居民稅收管轄權的行使。

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確認。在國際稅法中,以下標準主要用於確定自然人的居民身份:

(1)居住標準。住所壹般是指有長期意向的住所,通常是配偶和家庭所在地。任何在壹個國家設立住所的自然人都是該國的居民納稅人。居住標準為法國、德國等西歐國家所采用。

(2)居住標準。住所壹般是指壹個人暫時短暫停留並達到壹定時間的場所。居留不具有永久居留的性質。在國際稅收實踐中,居住標準壹般與居住期限相結合,即自然人居民納稅人的身份取決於其在壹國的居住時間。在居留時間方面,各國稅法不同,有的半年,有的壹年。

(3)國籍標準。國籍是壹個人與特定國家之間固定的法律聯系。采用這壹標準並不考慮納稅人與征稅國之間是否存在實際的經濟利益聯系。國籍標準只有美國、墨西哥等國家采用。目前,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以居住和居住時間相結合的標準來確定自然人的居民身份。

2.法人居民身份的確認。以下標準主要用於確定各國稅法中的法人居民身份。

(1)法人註冊地標準。也就是說,法人的居民身份取決於法人註冊的國家。美國和加拿大是采用該標準的主要代表。

(2)法人實際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的標準,即法人在其本國是否有管理控制中心,用於判斷其居民地位。這個標準主要以英國和德國為代表。

(3)法人總部所在地的標準,即總部所在地,是哪個國家的居民公司。日本和法國是采用該標準的主要代表。

(2)解決居民稅收管轄權沖突的原則。由於不同國家的稅法采用不同的標準來確定納稅人的居民身份,因此不可避免地會出現居民稅收管轄權的沖突。目前,沖突主要通過各國在國際稅收協定中規定沖突規則來解決。在這方面,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收入和財產雙重征稅示範協定》和聯合國《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雙重征稅示範協定》中界定的沖突規則具有代表性。

1.自然人居民身份沖突的解決。壹般來說,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沖突有兩種解決辦法。壹種是締約雙方通過協商確定納稅人應該是哪壹方的居民。另壹種是采用兩種模式提出的規範有序落戶原則,即首先應以納稅人的常住地為標準;在締約雙方均有固定住所的,以主要經濟利益所在國為準;仍不能解決的,以經常居住地為準;在兩個締約國都有經常居所的,以國籍為準;如有雙重國籍或國籍,由雙方協商解決。

2.法人居民身份沖突的解決。解決法人居民身份沖突的方式也有兩種:壹種是雙方協商確定法人是哪壹方居民,另壹種是在稅收協定中規定壹個標準來確定法人是哪壹方居民。兩種模式都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國為住所國,而我國與日本、法國、德國等國締結的雙邊稅收協定則以總機構所在國為標準解決法人居民身份沖突。

五、對收入來源行使稅收管轄權

(1)收入來源的認定。確認收入來源意味著識別收入的地理標誌。根據這壹地理標誌,原產國有權對非居民納稅人在本國境內取得的所得征稅。壹般來說,各國采用以下標準來確定不同性質的收入來源:

(1)營業收入,其來源認定如下:營業機構所在地;商品交易場所;貨物使用的地點;簽訂銷售合同的地點:交貨前貨物存放的地點。

(2)對於股息,各國壹般以股息分配公司作為居民所屬的國家為來源地。有些國家考慮股利分配公司的實際利潤來源。

(3)利息,為確定利息收入的來源,各國主要采用以下標準:貸款的實際使用地點;借款人的所在地;支付利息的地點。

(4)動產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的來源壹般為:財產的實際使用場所;承租人或被許可人的所在地;租金或付款地點。

(5)不動產收入壹般來源於不動產所在地。(6)股票轉讓收入壹般來源於公司所在地。

(7)國際運輸業的收入壹般來自旅客和貨物的裝貨地。

(8)勞務收入來源壹般為提供勞務的地點、使用勞務的地點和勞務報酬支付人所在地。根據我國涉外稅法的規定,我國對非居民納稅人經營利潤來源的認定,以生產經營機構、場所的設立為準;投資收益來源的認定,應當以資金、財產和產權的實際運用場所為依據;個人勞務所得的來源,不應由支付地點決定,而應由受雇地點和提供個人勞務的地點決定。

第二,對所得來源行使稅收管轄權的原則。根據屬地原則,征稅國有權對非居民納稅人來自本國境內的所得行使所得來源地的稅收管轄權。來源國非居民的收入壹般包括經營收入、投資收入、勞務收入和財產性收入。

1.非居民經營所得征稅,壹般是指納稅人從事工業生產、交通運輸、農林牧漁、金融商業、服務業等企業活動取得的所得。在國際稅法中,常設機構原則為各國所采用。

(1)常設機構原則。所謂常設機構原則,是指來源地國僅對非居民納稅人通過位於征稅國境內的常設機構的活動取得的營業收入征稅的原則。這壹原則表明,非居民納稅人在來源國有無常設機構是征稅國在本國向非居民納稅人征收營業收入的前提條件。因此,常設機構是國際稅法中的壹個重要概念。所謂常設機構,是指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經營活動的固定經營場所。其範圍壹般包括:管理場所、分公司、辦公室、工廠、車間、礦山、油井、氣井、采石場、建築工地等。由於常設機構易於識別業務收入來源,各國都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擴大或縮小常設機構的範圍。根據我國《所得稅法》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

(2)有效連接原則。根據這壹原則,來源國將關註非居民納稅人與位於本國境內的常設機構的“有效聯系”所得。可以對屬於常設機構的收入征稅。所謂“實際聯系”,是指在取得利潤(股息、紅利)、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財產收益的基礎上,該機構或場所所擁有或管理的股份、債權、財產權、財產權之間的實際聯系。根據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在我國,外國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發生在我國境內的與我國企業在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實際有關的利潤(股息、紅利)、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為外國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2.非居民投資收入稅。納稅人的投資所得,是指從被動投資活動中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非居民納稅人在來源國的投資所得壹般采用代扣代繳的方式征稅,即支付方在向非居民支付這些資金時,有義務代扣非居民納稅人應繳納的所得稅。上述稅種在國際上通常被稱為預提稅。這是從源頭控制所得稅征收的壹種方式。代扣所得稅稅率壹般低於企業所得稅稅率,而且往往是按照收入全額征收,沒有扣除,具有評定代扣所得稅的特點。根據我國涉外稅法的規定,外國企業沒有機構、場所,但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而取得的上述投資收益,為最終納稅。

3.非居民個人勞務所得征稅。勞務收入包括獨立勞務收入和從屬勞務收入。各國稅法和兩個示範本都規定,來源國應當在非居民納稅人中對個人勞務取得的獨立所得征稅,前提是提供勞務的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停留壹定天數或者在中國境內有固定基地從事此類獨立勞務活動。非居民納稅人在來源地國取得的從屬個人勞務所得,兩個示範法都規定非居民在另壹國取得的工資、薪金和其他所得,可以在來源地國被另壹國征稅,但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的,應由其居住國征稅:在壹個會計年度內連續或累計停留不超過183天;支付其報酬的人不是另壹國家的居民;該報酬不由雇主在原產國的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承擔。

4.非居民財產所得稅。關於非居民財產所得,特別是不動產轉讓所得,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向財產所在國征稅。但是,根據兩個示範法的規定,以船舶、飛機和從事國際運輸的船舶為代表的財產以及依附於上述船舶、飛機和船舶的動產,只應在企業實際管理機構所在的締約國征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第二十八條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預征、緩征或者攤派稅款。

農業稅的應納稅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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