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執收單位,是指本市各級代表政府職能履行或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企業。
本辦法所稱代收機構,是指本辦法確定的代為收取費用的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稱繳費人,是指繳納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未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由執收單位依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批準的項目向繳款人收取的費用和基金。
前款所稱費用和資金均為財政性資金。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款分離,是指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代收單位開票、代收機構統壹財務管理的壹種收費管理體制。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全市行政事業性收費與票證分離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市級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收繳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具體負責縣、區兩級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征收、支付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
監察、審計、物價、財政等有關部門和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按照各自的法定職責,加強協作,密切配合,確保行政事業性收費票費分離制度的實施。第五條財政部門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加強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查處行政事業性收費票費分離監督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對應當與票價分離,或者超出權限、範圍、標準收費的舉報和投訴,財政部門、監察、物價等有關部門應當受理,並及時調查處理。第二章票款分離原則第六條實行票款分離制度應當按照積極穩妥、先易後難、逐步實施的原則進行。
收費項目相對集中、收費金額較大、收費金額相對穩定的收費單位,應當首先實行票款分離制度。第七條各縣、區實行票款征收單位與收費單位分離的制度,應當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實行票款分離的收費單位和收費項目應當向社會公布。市財政部門負責公告。第八條實行票費分離的代收機構由財政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確定。
實行縣區票價分離的征收機構應當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經確認的征收機構及其征收範圍應當向社會公布。市財政部門負責公告。第九條實行行政事業性收費單獨統計報表制度。
執收單位和代收機構應當按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收費報表和代收報表,縣、區財政部門也應當將同級報表匯總後報市財政部門。
實行統計報表制度的具體事項由市財政部門規定。第三章收費方式第十條執收單位應當按照財政、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取費用。
禁止超權限、超規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第十壹條實行票費分離的執收單位在收取費用時,應當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票費分離繳款書(以下簡稱繳款書)。
繳款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壹)填寫日期;
(二)付款人及付款方式;
(三)收費項目、標準和金額;
(四)付款期限;
(五)收款人及其開戶銀行和賬號;
(六)代收單位和代理人;
(七)代收機構;
(八)關於上解上級財政收費,註明上解比例和上解金額。
繳款書由市財政部門統壹印制和管理。第十二條實行票款分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收款單位向付款人開具繳款書;
(二)繳費人應在7日內憑繳費憑證向征稽機構繳納款項;
(3)代收機構辦理代收手續,將繳款書回執簽字後退還繳款人,並將代收款項打入財政專用賬戶;
(四)繳費人繳費後,將代收機構簽署的繳款書收據送執收單位辦理正式收費票據;
(五)征收機構收到款項後,在3日內將繳款書送財政部門核算;
(六)財務部門定期向執收單位提供報表,執收單位定期與財務部門對賬;
(7)代收機構定期向財政部門提供報表,財政部門根據代收單位對賬數據與代收機構對賬,代收單位、代收機構、財政部門的賬目應壹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