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服務於甘肅省外向型經濟平臺建設,推進蘭州新區綜合保稅區外經貿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本政策。
第二條 本政策適用於在蘭州新區範圍內註冊登記、作為蘭州新區納稅個體,且直接通過蘭州新區綜合保稅區開展進出口業務的各類投資主體。
第三條 凡國家、省市出臺的與綜合保稅區相關的政策、措施、規定,及蘭州新區出臺的相關政策均適用於蘭州新區綜合保稅區(以下簡稱綜保區)。
第二章 實施辦法
第四條 進入綜保區內的企業享受凈地出讓政策,即綜保區項目建設用地不分攤界外公建及綠化面積,界外部分不承擔征地成本費用。
第五條 依據蘭州海關業務統計數據,對納入綜保區統計數據的入駐企業,按年度給予相應獎勵。
(壹)進出口額專項獎勵
1、對綜保區內的出口加工類企業,年出口額超過500萬美元的,給予50萬元人民幣專項獎勵;在此基礎上,出口額每增加100萬美元,累加獎勵5萬元人民幣,原則上單個企業年最高獎勵資金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對年進出口總額超過5億美元的出口加工企業,獎勵實行壹企壹議。
2、對入駐綜保區的非加工類企業,年進出口總額達到1000萬美元以上的,壹次性給予50萬元人民幣的獎勵;在此基礎上,進出口總額每增加500萬美元,累加獎勵15萬元人民幣,單個企業年最高獎勵資金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
(二)租賃費用獎勵
1、在綜保區內租賃綜保區廠房、倉庫、堆場及商品展示區域的企業,凡在2016年11月30日前入駐且開展業務的企業,自簽訂合同之日起2年內免收租金,後3年租金減半。
2、對入駐綜保區的出口加工類企業,年出口額在1億美元以上的,次年免收企業綜合服務樓內場地租金。
3、對綜保區內年度進出口額排名前五的企業,次年對企業交納的相關物業費用進行全額獎勵。
(三)物流費用獎勵
1、對入駐企業在蘭州新區綜合保稅區內進行存儲、集貨、分撥的貨物,年貨物進出口量不低於50標箱的,每個20尺標準集裝箱給予1000元人民幣獎勵,每個40尺標準集裝箱給予2000元人民幣獎勵,單個企業年獎勵不超過50萬元人民幣。
2、空運的進出口貨物給予每票每公斤2元人民幣的獎勵,單個企業年累計獎勵不超過20萬元人民幣。
(四)其它費用獎勵
1、凡在2016年11月30日前入駐綜保區綜合服務樓展示區的展示交易類企業,按合同面積壹次性給予每平方米200元人民幣的房屋裝修獎勵,單個企業最高獎勵資金不超過50萬元人民幣。
2、對入駐企業檢驗檢疫環節產生的備標、抽樣、溯源、貼標等費用按實際發生額的50%給予獎勵,單個企業年獎勵不超過10萬元人民幣。
3、對入駐綜保區的跨國公司區域性營運中心、生產加工類企業,自稅務登記起5年內,以企業當年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新區本級留成部分為基數,新區財政專項獎勵資金按前2年100%、後3年50%獎勵扶助企業發展。
第三章 附則
第六條 本政策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有效期1年。《蘭州新區綜合保稅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暫行)》(新政發[2014]57號)同時廢止。
第七條 本政策實施過程中,如遇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進行重大調整,本政策內容作相應調整。
第八條 本政策涉及的進出口數據以海關統計數據為準。
第九條 出口加工類企業認定按照蘭州新區綜合保稅區管委會企業認定辦法執行,具體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第十條 本政策解釋權歸蘭州新區管委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