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抽象行政行為的復議範圍
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抽象行政行為不能直接申請復議。只有當行政機關依據抽象行政行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才能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同時對抽象行政行為申請附帶審查。
《行政復議法》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違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壹並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壹)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規定;
(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前款所列規定不包括國務院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二、不申請行政復議的範圍
行政機關作出的下列行為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壹)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決定,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行政機關對其下屬人員或者基於內部行政關系作出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人事處理,應當認定為前款規定的“其他人事處理決定”;
(二)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調解或者其他處理;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糾紛中涉及雙方民事權利義務的行為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應當認定為前款規定的“其他處理”;
(三)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四)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布的可以重復適用的規定;
(五)不具有強制性的行政指導行為;
(六)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出的重復處理投訴;
(七)行政機關處理落實私房政策等歷史遺留問題;
(八)其他不符合要求的行為。
看了以上材料,妳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復議範圍有更深的理解了嗎?根據法律規定,妳不能直接對抽象行政行為申請復議。只有抽象行為具體化了,才能做出復議判決。邊肖還介紹了不申請行政復議的範圍。如果需要提起復議,可以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復議要求。更多相關知識,可以咨詢三門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