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用品支出可以稅前扣除嗎?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
根據《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和《關於規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文件規定,勞動保護支出的範圍包括: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勞保用品,解毒劑等安全保護用品,清涼飲料等防暑降溫用品,以及按照原勞動部等部門規定的範圍對接觸有毒物質、矽塵作業、放射線作業和潛水、沈箱作業、高溫作業等5類工種所享受的由勞動保護費開支的保健食品待遇。企業以上支出計入勞動保護費,可以據實稅前扣除。
也就是說,勞動保護支出需要滿足三個條件:壹是因工作需要,二是為其雇員配備或提供,三是限於勞動保護用品的範圍。對按照規定用途購買和使用的勞動保護用品,可以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但如果是企業以“勞動保護”名義而給員工發放的各種實物,則屬於“集體福利”。
疫情防護用品屬於勞保用品還是福利?
發放給勞動者的勞保用品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解答,個人因工作需要,從單位取得並實際屬於工作條件的勞動保護用品,不屬於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對企業以“勞動保護”名義向職工發放的實物以及貨幣性資金,應當並入當月“工資薪金”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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