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稅證明,也叫“電子繳款憑證”但多數企業不知有此憑證,完稅證明是稅務機關開出的,證明納稅人已繳納稅費的完稅憑證,用於證明已完成納稅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時,必須給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企業繳納稅款後,在稅務系統內會生成壹張完稅證明,列示企業繳納稅種的名稱、金額、稅票號等,且會蓋上稅局的電子章。單位的財務工作人員拿著繳稅清單,和妳單位的相關證明去稅務局開這個稅納稅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