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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的區別和本質

法律主觀性:

勞務外包不是壹種用工形式,其在法律上的定義叫做“承包”,外包承包是法律定義的壹種經營形式。勞務派遣是勞動合同法中明確的用工形式,兩者有本質區別。勞務派遣和勞務外包的區別1。適用法律合同法適用於不同的勞務外包,勞動合同法適用於勞務派遣。2.服務提供商的性質不同。勞務承包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單位(但不建議發包給個人。實踐中,個人承包容易被認定為勞動關系)。勞務派遣單位是註冊資本不低於200萬元,持有人社系統頒發的許可證的法人單位。3.勞動者的管理主體不同:勞務派遣單位的員工接受用工單位的管理。即使管理者本人是被派遣員工,他仍然代表和行使用人單位的管理職能。勞務承包單位的職工接受承包單位的管理,承包企業不參與承包單位職工的直接管理。4.結算標準不壹樣。勞務派遣服務的結算標準是“勞動力”和“從業人數”;勞務外包服務的結算標準是“工作量”而不是“項目數量”。5.違反法律的後果不同的勞務承包單位對勞務承接單位的員工不承擔任何責任。勞務外包適用合同法,違約方除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外,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在勞務派遣過程中,對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6.不同勞務外包中的稅務處理,勞務承包方只能開具全額完稅發票,而勞務派遣中的服務單位可以開具全額完稅或差額完稅發票。值得提醒的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個體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由承包組織和個體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所以最好找有資質的法人單位作為承包方,降低風險。

法律客觀性: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接受勞務派遣用工的單位(以下簡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崗位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劃分為若幹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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