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合同關系下,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壹員,受到內部勞動規則的約束;根據用人單位的需要進行勞動,根據勞動者的職級和能力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同時,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提供相應的工作條件、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的這種勞動關系而取得的勞動報酬,就是工資、薪金所得。
在勞動合同關系下,約定壹方提供勞務,另壹方支付報酬。在意思自治原則下,勞動者根據合同約定的事項自主安排勞動內容,勞動者不受支付報酬壹方的管理,勞動者接受合同約定的勞務。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的這種勞動關系而取得的勞動報酬,就是勞務報酬所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納稅額:
(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會計賬簿而未設置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絕提供納稅信息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不全,造成賬目審計困難的;
(五)因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又未按照稅務機關責令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第三十九條納稅人已按期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致使納稅人合法利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