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年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擴展資料:
不讓員工休年假企業將被罰
山東省人社廳、發改委等四部門聯合下發通知,要求落實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假不依照規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將由人社部門按照規定予以處罰。
通知指出,山東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等規定,通過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計劃,保障職工帶薪年休假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鼓勵職工個人依法安排個人帶薪年休假,支持職工與法定節假日相結合,實行彈性休假安排。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的,職工依法享受相應的工資報酬。
通知要求,對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規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規定予以處罰;對拒不執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行政處理決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落實職工年休假制度將作為創建文明單位、和諧勞動關系企業考核的重要內容。
鳳凰網-不讓員工休年假企業將被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