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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差價的征稅條件

法律分析:(1)勞務派遣公司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2)勞務派遣公司與用工單位就被派遣勞動者數量、勞動報酬、社會保險金額等事項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或合同。

法律依據:兩部門《關於進壹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收費公路勞務派遣服務和通行費抵扣政策的通知》。壹、勞務派遣服務政策壹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36號)的有關規定,以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壹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按差額納稅,這樣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扣除用人單位支付給被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後的余額,視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36號)的有關規定,以取得的價外費用總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按差額納稅,這樣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扣除用人單位支付給被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後的余額,視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選擇繳納差額稅的納稅人,應當向用工單位收取支付被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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