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
勞務派遣和人力資源外包的法律概念
1,勞務派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的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
所以,被派遣人員是勞務派遣企業的“人”,而不是用工單位的人。這裏我們可以理解為勞務派遣公司花成本養活員工,把員工送去工作,賺的是“人”的錢。相比之下,人力資源外包賺的是“打工”的錢。
2.人力資源外包
人力資源外包,簡稱HRO,是指企業根據需要,將壹項或多項人力資源管理任務或職能外包給其他企業或組織進行管理,以降低人力成本,實現效率最大化。
人力資源外包是勞務外包的壹種,與勞務派遣有本質區別。
簡單理解,招聘員工、培訓員工、發放工資和社保公積金等應該由客戶人力資源部門完成的工作外包給第三方,人力資源外包企業賺取服務費,屬於經紀代理服務。
二
銷售額有不同的計算方法。
1.勞務派遣:扣除用人單位支付給被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並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後的應稅銷售額。
註:社保公積金是勞務派遣公司以自己企業的名義為員工登記、發放工資;
勞務派遣是從銷售額中扣除上述項目,也就是所謂的“差額征收”政策。
2.人力資源外包:不包括代客戶單位支付給客戶單位員工的工資和代理人繳納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註:社保公積金是指外包企業以自己的名義登記,但由人力資源外包企業繳納的社保公積金。
上述各項不計入人力資源外包的銷售額,即本身不構成銷售額。工資和社保公積金是客戶的負擔,人力資源外包企業只是代為支付,不構成銷售。所以人力資源外包不存在銷售差額征收政策。
類似融資售後回租的銷售政策,銷售金額是“不含”本金,而不是“扣除”本金。
三
勞務派遣和人力資源外包的稅收政策
1,勞務派遣稅收政策
47號公告規定,“勞務派遣服務是指勞務派遣公司為滿足用人單位各類靈活用工需求,向用人單位派遣員工,接受用人單位管理,為其工作的服務。”
提供勞務派遣服務的納稅人可以選擇繳納差額稅。取得的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後的金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征收增值稅。
勞務派遣按36號文件人力資源服務征收增值稅..註:36號文對人力資源服務的定義,“人力資源服務是指提供公共就業、勞務派遣、人才招聘、勞務外包等服務的經營活動”,其中勞務外包不指47號公告中提到的人力資源外包。
差別稅收概述:
壹般納稅人選擇差額稅的,征收率為5%;
小規模差別稅,5%的征收率;
非差別稅收概述:
壹般納稅人按照6%的適用稅率全額繳納;
小規模納稅人按照3%的稅率全額征收。
2、人力資源外包的稅收政策
47號公告規定“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支付給客戶單位職工的工資和代理人繳納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從委托方收取並代其支付的工資、代理人繳納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可開具普通發票。
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的壹般納稅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稅率繳納增值稅。"
人力資源外包屬於36號文的經紀代理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