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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有哪些?

自2006年7月1日起,內資企業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允許扣除的計稅工資標準由目前的人均每月800元(上海按上浮20%,960元)上調到1600元,同時停止執行按20%比例上浮的政策。企業從勞務公司輸入的人員不得作為本企業計稅工資人數。企業支付給勞務公司的勞務費用(包括工資及保險),憑勞務公司開具的發票予以稅前扣除。勞務派遣過程中,工資列支成本即稅前扣除上海從960提高到1600元,這樣用人單位在工資開支時就可以降低很多稅收,詳細情況見下面材料: \x0d\\x0d\2005年度內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政策輔導材料(1)\x0d\\x0d\為做好2005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根據國家有關稅收法規規定以及本市實際情況,現就2005年度本市內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涉及的若幹政策作如下講解: \x0d\\x0d\壹、稅前扣除項目 \x0d\\x0d\(壹)工資 \x0d\\x0d\l、計稅工資的範圍,按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十七條規定執行。 \x0d\\x0d\2、根據國稅發[2000]84號第二十、二十壹條規定精神,企業稅前扣除工資的標準,除實行工效掛鉤辦法(包括自主決定工資水平辦法)的企業,按工效掛鉤方案計算稅前扣除工資標準外,應統壹執行國家規定的限額計稅工資標準。 \x0d\\x0d\3、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本市地方企業,按《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關於2005年本市地方國有企業工資總量調控意見的通知》(滬勞保綜發[2005]22號)和《國稅總局關於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82號)規定,計算確定計稅工資標準。上市公司仍按《上海市財政局稅務局勞動局關於上海市股份試點計稅工資標準的暫行辦法》(滬財企壹[1993]7號)規定,計算確定計稅工資標準。 \x0d\\x0d\4、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中央在滬企業,按總公司根據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對總公司核定的工效掛鉤基數向下分解的指標,確定計稅工資標準。 \x0d\\x0d\對由於中央在滬企業工效掛鉤清算與所得稅清算有時間差異,無法及時準確申報稅前扣減工資基數的問題,在本年度清算時,仍暫按該企業上年工資清算數予以稅前扣除,待本年度工資清算數下達後,再調整下壹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x0d\\x0d\5、實行工效掛鉤辦法且在本市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外省市在滬分支機構,按總機構根據當地勞動部門確認的工效掛鉤基數向下分解的指標,確定計稅工資標準。 \x0d\\x0d\6、《國稅總局關於工效掛鉤企業工資稅前扣除口徑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86號)規定,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企業,提取的工資額超過實際發放工資額的差額部分,應作納稅調增。超過部分用於建立工資儲備基金的,在以後動用發放年度據實稅前扣除。但企業免稅年度與虧損年度建立的工資儲備基金,在實際發放時不得稅前扣除。虧損當年不得增加新的工資儲備。 \x0d\\x0d\由於l997年以前的工資結余已在以前年度稅前扣除,為規範工資結余的管理,動用工資結余順序,仍按去年市局規定的先用1997年度以前的工資結余,用完後才能動用1998年以後建立的工資儲備基金。 \x0d\\x0d\7、實行限額計稅工資標準辦法的企業,2005年度計稅工資限額標準,仍按《上海市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關於調整本市計稅工資標準的通知》(滬財稅政[1999]18號)規定執行,即人均每月960元。 \x0d\\x0d\8、計稅工資人員範圍,應按照國稅發[2000]84號第十九條和滬財稅政[1999]18號第二條規定執行。 \x0d\\x0d\根據本市現行勞動用工制度的規定,從去年7月1日起,企業直接雇傭本市或外地的勞動力,皆應按勞動合同法規的規定,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和辦理用工手續,並按規定繳納基本社會保險或綜合保險費(退休人員和“協保人員”除外)。符合上述用工規定的,可以作為計稅工資人數。 \x0d\\x0d\企業從勞務公司輸入的人員不得作為本企業計稅工資人數。企業支付給勞務公司的勞務費用,憑勞務公司開具的發票予以稅前扣除。 \x0d\\x0d\9、企業符合國家用工規定聘用的外籍員工工資,在勞動合同規定的工資標準內據實稅前扣除。 \x0d\\x0d\lO、市局下放區縣征管的地方國企稅前扣除工資標準,按照市局企業處下發的操作口徑執行。 \x0d\\x0d\11、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簡稱三類單位)的稅前工資標準問題仍按市局滬稅所壹(2001)285號文及滬稅所壹(2002)192號文規定執行。 \x0d\\x0d\(1)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單位以人事局和財政部門核定的效益工資數稅前扣除,實際發放工資數超過核定工資數的差額部分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x0d\\x0d\(2)執行國務院和市政府規定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的,按人事局核定額或上級單位按人事局核定的工資總額分解的指標內據實扣除。 \x0d\\x0d\(3)不執行以上兩種辦法的單位,按滬財稅政(1998)18號文的規定執行,即按限額計稅工資標準人均每月960元扣除(現行扣除標準為1600元)。 \x0d\\x0d\(4)三類單位外聘勞務所支付的勞務費支出,應根據所簽訂的勞務費支付合同的標準按實在稅前列支,不計入工資額度內。 \x0d\\x0d\(5)由財政集中撥付工資的單位,應將財政撥付的憑證作為扣除依據。 \x0d\\x0d\(6)對經市社團局批準試行工資基金管理13家單位的計稅工資標準,在不超過全市事業單位人均工資水平幅度內核定的工資額度,予以據實稅前扣除。 \x0d\\x0d\(二)勞酬費 \x0d\\x0d\本市職工技協、科協組織開展技術轉讓及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簡稱“壹技帶三技”)和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簡稱“四技並列”)活動,發放給有關人員的技術服務報酬,可在項目完成後按項目合同完成金額20%額度內,憑有關人員領取勞酬費簽收單稅前據實扣除。 \x0d\\x0d\(三)住房補貼 \x0d\\x0d\《國稅總局關於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幹所得稅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39號)第六條規定,企業按省級政府批準的辦法發放的住房補貼可在稅前扣除。 \x0d\\x0d\由於本市住房補貼標準尚未出臺,若將已實行住房補貼辦法的納稅人發放的住房補貼壹直宕帳上,數額越積越大,將來難以消化。鑒此,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住房補貼辦法的企業,仍可暫按其制定的住房補貼標準稅前扣除,待本市住房制度改革補貼辦法出臺後,再按市政府規定的補貼標準予以調整。 \x0d\\x0d\(四)社會保險費 \x0d\\x0d\國稅發[2000]84號第四十九條和國稅發[2001]39號第四條規定,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家規定向社會勞動保障部門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失業保險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和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允許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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