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增值稅發票罪主體的三大分類是:
1、第壹類是有權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整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總數上,這種主體實施此種犯罪所占比例較少,但仍時有發生;
2、第二類是具有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的單位和個人。此種主體實施本罪有兩種情況:壹是為了銷售貨物,為他人開具“大頭小尾”的發票,或者為了多抵扣稅款,在購進貨物時請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壹種是用本單位領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收取“開票費”為條件,到處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牟取暴利;
3、第三類是不具有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的單位和個人。這些單位和個人,有的通過非法手段,如盜竊、騙取、搶劫、搶奪等獲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有的則通過拾取、他人贈與、他人轉讓等方式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然後虛開,借以牟利。他們虛開使用的目的也各不相同,有的是為了自己虛開以騙稅、偷稅等;有的是為他人虛開以牟取“開票費”等。
綜上所述,“犯罪指令往往是雇員日常工作的組成部分甚至絕大部分,雇員通過賺取相對固定的工資,並不直接獲得犯罪的利益分成。但在***同犯罪中,不論參與人分工情況、獲利情況如何,只要參與人員了解整個行為的過程及性質,並自願與他人配合***同實施了該行為,就將構成***同犯罪,並需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壹)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