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第壹順序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每個繼承人可以從應稅遺產總額中扣除2萬元;對於代位繼承,可以按照第壹順序繼承人扣除。有喪失勞動能力的繼承人,被繼承人生前有贍養(扶養)人的,可按其年滿75周歲時的年限,每年扣除5000元;有年滿十八周歲的繼承人,被繼承人生前撫養的,可按其當時年滿十八周歲的年限,每年扣除五千元。被繼承人的遺產由第二繼承人繼承的,每個繼承人可以從應稅遺產總額中扣除1萬元;有喪失勞動能力且被繼承人生前有扶養關系的繼承人的,可按其年滿75周歲時的年限每年扣除3000元;如有未滿18周歲的繼承人,被繼承人生前撫養的,可按其當時年齡至18周歲的年限,每年加扣3000元。上述繼承人放棄或喪失繼承權的,不予扣除。
死者生前五年內累計捐贈金額不超過二萬元的財產。價值不超過50萬元的未分割房屋,被繼承人認定為所有人,與配偶、子女或者父母共同生活。價值超過50萬的,只能扣50萬。免征遺產稅20萬元。免征遺產稅的數額和允許扣除項目的標準,由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變化適時調整。
遺產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繳納的遺產稅金額、應納稅遺產凈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七條按以下順序繼承:
(1)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第壹條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讓土地、房屋權屬並承擔契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土地和房屋所有權轉移,是指下列行為:
(壹)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買賣房屋;
(4)房屋捐贈;
(5)房屋交換。
前款第二項所稱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
第三條契稅稅率為3-5%。
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四條契稅的計稅依據:
(壹)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出售和房屋買賣均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銷售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的交換,是交換的土地使用權與房屋價格的差額。被1例引用
前款交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土地使用權與交換房屋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且無正當理由的,征收機關應當參照市場價格進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