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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避稅的避稅方式

通過高買低賣的方式,把利潤做到離岸公司,把虧損留給國內公司,這就避開了國內的增值稅收。 轉讓定價是避稅的壹種重要手法。

避稅始終是大多數離岸公司追求的目的。2010年8月,河南省漯河市國稅局透露,高盛在境外轉讓河南雙匯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雙匯發展”)的股權,獲得豐厚收益,但並沒有向河南省國稅局納稅,逃避企業所得稅4.2億元。2006年3月,高盛、鼎暉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設立公司Shine B Holdings I Limited (下稱:Shine B)。Shine B公司完全控股羅特克斯公司(由高盛和鼎暉同年2月在香港設立的合資公司),羅特克斯公司控股雙匯發展公司。通過維爾京公司Shine B,高盛實現了在中國境外對雙匯發展的實際減持,到2009年底時,對雙匯發展的持股比例降至3.3%。這與2006年高盛間接持股雙匯發展31%相比,有天壤之別。根據雙匯發展2006、2007、2008年的年報估算,高盛收益可能達21億元。根據2008年新修訂的《企業所得稅法》等規定,包括股權轉讓在內的企業資本運作項目,以及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都已列入我國稅務征管的重點範圍之內。這是壹個典型的采用境外間接股權轉讓的避稅案例。

河北某公司和某國的M集團(境外)於1990年末***同投資創辦了壹家中外合資企業A公司,註冊資本2.5億元,投資總額3億元,主要從事汽車及相關零配件的生產及銷售。然而,A公司的年報數據卻壹直處於低盈利狀態。河北國稅局和石家莊國稅局調查發現,A公司在從關聯方(M集團)進口原材料和向關聯方出口產品兩方面,存在“轉讓定價”行為:通過高價從M集團進口原材料,加工產品後,低價出口給M集團。“壹高壹低”,降低了A公司的利潤,也使相應的稅收減少了。2008年12月,A公司向稅務機關補交應納稅額4375萬元。 朱廣俊是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的壹名研究員。曾在基層擔任過稅務局長的他,對利用離岸公司進行避稅的操作手法非常熟悉。 朱廣俊說,因為維爾京、開曼等離岸地沒有稅收,因此,通過高買低賣的方式,把利潤做到離岸公司,把虧損留給國內公司,這就避免了國內的增值稅等。 2007年,國家統計局“利用外資與外商投資企業研究”課題組,完成的壹份研究報告表明,在所調查的虧損外商投資企業中,約三分之二為非正常虧損,這些企業通過“轉讓定價”等方式避稅達300多億元。 信箱公司也是避稅的壹種重要手法。

所謂“信箱公司”,就是註冊壹家離岸空殼公司,通過文件的操作,來達到避稅的目的。

商務部研究員梅新育講了這樣壹個案例。某國內公司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壹家公司,從事電器零件生產業務。實際的生產業務放在中國,單位成本價在5美元,並以十分近似的價格賣到維爾京公司,然後,再以近似7美元價格賣給美國公司,美國公司再以7美元的價格賣給國內。

整個買賣過程只是在賬面上走壹遍,並不實際發生。但是中國和美國兩頭的收入所得都近似為零,這樣兩國的增值稅就無法收取了。而維爾京免征所得稅,該公司全球納稅總額由此大大減少,節省了經營成本。

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我國對外資減免企業所得稅的“超國民待遇”沒有取消時,很多國內資本蜂擁去開曼、維爾京等地設立離岸公司,後再以“外資”的身份回到國內,享受“外資”待遇。

政府為鼓勵出口而設置的“出口退稅”等優惠措施也往往被離岸公司“冒領”。壹些企業利用“假出口”來獲取稅收優惠,辦理相關出口手續後,把貨物運到公海上,然後又運回國內,再辦壹個海關的進口手續,就獲得了免稅待遇。甚至有些企業,貨物都不運到公海上去,直接放在國內的壹些保稅倉庫裏面,辦了相關的出口手續後,就獲得了退稅的“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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