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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轉船貿易下的海運。

1.對於國際貿易進口項下的海運運費,代理公司(國際船舶代理公司和國際貨代公司)可憑境外船公司的合同或協議、發票和提單,從其國際海運專用外匯賬戶中直接向境外支付。二、對於國際貿易出口項下的海運費,代理機構可憑合同或協議、境外船公司發票、提單、稅務憑證,從其國際海運專用外匯賬戶中直接向境外支付。3.與境外代理相關的費用,如清關、預付關稅、裝卸、倉儲、裝拆箱、內陸、航空轉運及其他與海運費相關的費用,以及租船費用,可由代理機構憑境外機構出具的發票、協議和稅務憑證,從國際航運外匯專用賬戶中直接支付到境外。四、代理公司在境外直接支付運費時,應嚴格按照國家稅法和《外國船舶運輸收入稅收管理辦法》的規定履行代扣代繳義務。5.根據國稅發[2000]66號《關於提交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下售付匯服務憑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國際運輸收入稅收憑證開具規定之前,代理公司可通過其國際運輸外匯專用賬戶向境外支付國際海運運費及相關費用,暫不提交相關稅收憑證。六、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其他國際海運項下外匯收支事宜,繼續按照《關於國際航運業外匯收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58號[2001])執行。本通知為內部文件,各分局可轉發至所轄分局。總局將按照新的管理思路,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盡快制定國際航運外匯收支管理條例。在總局新的管理規定頒布實施前,各分局、支局可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對貨運代理企業的境外支付進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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