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關於營業稅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幹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第二條規定: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暫免征收營業稅:其中第(壹)項:離婚財產分割;第(二)項: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對壹方放棄全部歸另壹方擁有,屬於無償贈與配偶;對各擁有壹部,屬於離婚財產分割都暫免征收營業稅。對壹方擁有,另壹方得到補償也應該屬於離婚房產分割暫免征收營業稅。
二、關於契稅問題。
在離婚分割房產辦理產權時可按《國家稅務局關於離婚後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征收契稅的批復》(國稅函[1999]391號)規定判定,即:“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有房屋屬***同***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有房屋產權歸屬壹方,是房產***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征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後原***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征收契稅。”也就是,無論是分割後辦理各方擁有產權,還是歸壹方擁有產權,也無論是壹方放棄還是壹方得到補償,在變更產權時都不征收契稅。
三、關於個人所得稅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的規定, 通過離婚析產的方式分割房屋產權是夫妻雙方對***同***有財產的處置,個人因離婚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不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