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擴展數據
根據現行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況: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壹致,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致使勞動者辭職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工資或者支付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勞動合同終止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在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終止勞動合同的;
11.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內破產或者解散的;
12,勞動合同終止,當地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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