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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如何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

在中國激烈的市場競爭和人力資源高度流動的背景下,中國公司將防止其核心員工離職時其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泄露給競爭對手的風險。因此,中國公司為其核心員工設定了競業禁止期。《勞動法》對競業限制期間如何補償關鍵員工有比較明確的規定。然而,我國稅法並未在國家層面對競業限制補償金的稅收征管做出明確規定,這意味著這壹問題仍由地方稅務機關自由裁量。

壹、關於競業限制補償的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或者另行簽訂保密協議,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不超過兩年的競業限制期間,每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權利和基本收入來源,《勞動合同法》對競業限制的最長期限和支付方式進行了限制。除當地勞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競業限制的補償金額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

壹些地方法規可能會限制競業禁止的補償金額。比如江蘇省規定,每月經濟補償金不低於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前十二個月平均月工資的三分之壹;深圳規定,每月經濟補償金不得低於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前十二個月平均月工資的壹半。

但如果地方法規對此沒有限制,用人單位必須遵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四)》的規定。根據該解釋,勞動者已經履行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與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兩者中較高的數額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競業禁止補償的稅收問題

基於上述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競業限制補償金壹般按照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前十二個月平均月工資的壹定比例按月支付,支付時間上限為兩年。

支付報酬時,用人單位作為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應當為勞動者辦理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並向稅務機關繳納代扣代繳的稅款。

由於國家層面缺乏明確的規定,地方稅務機關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權,決定該項補償的個人所得稅稅務處理和征收程序。

第三,稅收待遇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收入應當按照其所屬的項目計算繳納。關於競業禁止的補償,實踐中有兩種稅收處理方式:

1.個人所得稅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的壹次性經濟補償金計算繳納。

地方稅務機關通常傾向於將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壹次性經濟補償金適用於競業限制補償金。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壹次性經濟補償,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考慮到個人取得的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通常較大,被辭退人員可能在壹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國家對個人取得的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給予了壹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6 54 38+0]157號),上述稅收優惠政策不僅適用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壹次性經濟補償,也適用於解除勞動合同產生的其他壹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生活補貼和其他補貼支出。同時提出,此類收入低於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此外,個人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即“四項基金”),可在其壹次性補償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

基於上述規定,多數地方稅務機關認為,競業限制補償金應與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經濟補償金享受同等稅收待遇,即使不是壹次性收入。

實踐中,個人所得稅以壹次性報酬收入(包括雙方在勞動合同或單獨的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報酬)為計稅依據,適用以下公式計算:

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 {[(經濟補償收入總額-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個人在本企業工作年限-3500/4800元] ×適用稅率-速算扣除}×個人在本企業工作年限。

在國家稅務總局沒有進壹步指導的情況下,人們支持將上述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稅務處理適用於競業限制補償金,理由如下:

(1)兩者的支付前提相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是支付這類賠償金的基礎。

(2)兩者都涉及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報酬。

(3)兩者都是為了彌補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勞動者收入來源的不足,雖然目的不同。但是,競業禁止的月補償對於稅收征管來說比較復雜。

2.按照偶然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關於企業向個人支付不可競爭基金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7]102號,以下簡稱“102號”),明確了特定不可競爭基金的稅務處理。

根據文件編號102、競業禁止支付是指資產出售企業的自然人股東和資產購買企業通過簽訂保密和競業禁止協議,在交易完成後的壹定期限內,以壹定方式向資產出售企業的自然人股東支付的款項,並負有對技術資料保密的義務。

根據文件編號102,以上定義的非競爭性基金的個人所得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按照“偶然所得”計算,適用20%的稅率。

有的地方稅務機關可能會參照這個文件102,對解除勞動關系情況下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適用這個稅務處理。

然而,除了相同的保密意圖之外,兩種競業禁止資金的支付前提和參與方也存在差異:

(1)回復項下的無競爭力支付與資產購買交易相關,與解除勞動關系無關。

(2)批復下的無競爭力支付涉及資產購買方企業對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的支付,而非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支付。

(3)本批復項下競業限制支付的具體條款僅由雙方約定,不受勞動法律法規調整。

鑒於批復給出的定義有限,非競爭性貨幣的稅務處理可能不適用更廣的範圍。

無論如何,這種稅務處理將有利於因解除勞動合同而獲得大量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因為在這種情況下,第壹次稅務處理將導致高於20%的稅率。

第四,稅收征管

因為競業限制補償金是按月支付而不是壹次支付,如果壹開始就已經計算扣繳了個人所得稅,那麽後期的稅收征管會變得更加復雜。

在履行過程中,用人單位可以縮短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導致計算所依據的稅基減少,進而導致個人所得稅的多繳。這意味著獲得競業限制補償的個人需要申請退稅。鑒於大多數地方稅務機關很少處理這種情況,個人申請退還多繳的稅款會很費時費力。

勞動合同終止時職工沒有其他補償金全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可以直接將前幾個月的競業限制補償金用於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也可能因保密義務而無法從事勞動獲取收入,納稅人因納稅而無法獲得基本收入,對納稅人也是不公平的。

壹些稅務機關采用了按月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方法。以累計應繳納的經濟補償金個人所得稅為基礎,減去上期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得出當月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這種計算方法增加了勞動合同終止後稅務機關和用人單位雙方的負擔,但對勞動者更公平。

雖然國家稅務總局尚未對競業限制補償金的稅務處理做出明確規定,但在實踐中,大多數稅務機關都將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稅務處理適用於競業限制補償金。關於稅收征管方式,大部分地方稅務機關都是以個人可能獲得的賠償總額為依據,壹次性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應就競業限制期間支付的補償的稅務處理和稅收征管程序出臺規定,以確保全國範圍內相同性質的此類個人收入的稅務處理壹致,並建立稅收征管程序以保護已獲得此類補償的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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