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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十年可以追繳以前的社保

可以追繳10年前的社保。依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個人補繳社保的操作如下:

1、填寫好社保申請書,帶上身份證和免冠壹寸照片兩張;

2、繳納社保費,繳納養老金和醫療保險。直接到戶口所在地社保管理部門,通常在鄉鎮戶口的到鄉鎮社保部門,城市戶口的到社區居委會或縣社保局提出申請辦理社保;

3、辦理的時候需要準備身份證和復印件、免冠壹寸照片兩張、社保費用和申請書等資料;

4、辦理養老保險手續後,帶上已經辦理好的養老保險手續和身份證、復印件、免冠壹寸照片兩張,到當地的醫保中心辦理就可以了。

社保繳納方法如下:

1、勞動者到用人單位就業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同繳納,勞動者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2、勞動者未到用人單位就業的,可以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但只能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非和基本醫療保險費。

總而言之,員工主張用人單位為其補繳各項社會保險費,是具有強制性的,不應受到時效的限制。主張這項權利不僅是勞動者的私權,同樣也是公權。即使勞動者不主張此項權利,有關部門也應當強制要求用人單位履行繳費義務。繳費單位未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的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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