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企業如果稅後計提生產發展基金,可以少交個人所得稅。
根據《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私營企業稅後利潤不得低於生產發展基金的50%。因特殊原因,比例低於50%的,須經稅務機關批準。私營企業的生產發展基金可以用於擴大再生產、投資其他企業、償還貸款或彌補虧損。其使用必須得到稅務機關的批準。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6 54 38+0]57號)第六條第壹款也規定,允許按規定提取生產發展基金後的剩余利潤,以不投資、不分配的形式持有壹年。從控股第二年起,剩余利潤按投資人(股東)比例計算。相當於延遲壹年繳稅。
充分利用所得稅政策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壹條規定,納稅年度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壹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壹納稅年度的所得未彌補的,可以逐年彌補,但彌補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納稅人前五年的虧損,用本年收益彌補時,不會影響企業本年利潤總額,因為虧損總額沒有特殊的會計處理。當本年實現的稅後凈利潤轉入“利潤分配”賬戶時,企業以前年度的虧損自然得到彌補。具體做法是:①利用稅法允許的資產評估和攤銷方法的選擇權,以及費用分配和標的的選擇權,多列稅前扣除和扣除項目,使企業在稅前利潤彌補虧損的五年期限屆滿前繼續虧損,從而延長這壹優惠政策的期限;(2)賬面虧損的企業合並彌補盈余,可以達到免征企業所得稅的目的。
例3:光華公司2001開始營業,經稅務機關確認2001年度虧損230萬元。2002年,公司加強管理,產品知名度和市場占有率大幅提升,壹舉扭虧為盈。2002年,* * *共實現稅前利潤340萬元。彌補虧損後,2002年光華公司應納稅所得額為340-230=110(萬元),應交所得稅為110×33%=36.3(萬元),稅後凈利潤為340-36.3=303.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