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的相關規定
(壹)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 向金融企業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金融企業是指各類銀行、保險公司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從事金融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按照上述規定,企業向金融企業的借款用於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因與取得應稅收入相關,其實際發生的利息支出(包括逾期歸還銀行貸款,銀行按規定加收的罰息)可以稅前扣除,沒有利率的限制。但其他企業包括企業股東將金融機構借款轉貸給企業的,或者其他企業將自己的資金委托金融企業貸款給企業的,不屬於企業直接向金融機構的借款,其利息支出不適用該項規定。企業向金融企業支付的借款利息,也有不得據實扣除的特殊情形,將在下文表述。
(二)企業向其他非關聯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
企業向其他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有利率的限制,即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對於如何確認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進行具體規定: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壹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三)企業向非關聯方個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的規定,企業向非關聯自然人(包括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1、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2、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企業向沒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個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僅有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限制要求,同時還要符合上述兩個條件。這裏的真實、合法、有效可以理解為:真實是指企業的生產經營或資產購置、項目建設過程中確實急需資金,借來的資金及時用於與取得收入相關的交易事項,有借款資金流入證明,如提供銀行進賬單;合法是指該借款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如利率不是畸高,沒有發生《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9]41號)和《關於進壹步打擊非法集資等活動的通知》(銀發[1999]289號)等相關法規文件中列舉的行為;有效是指借入資金企業正常使用,沒有長期閑置,也沒有發生與生產經營無關的借出或抽逃。同時,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合同明確了借款金額、期限、利率、雙方權利與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出具了加蓋財務專用印章的借據。
(四)企業向關聯方借款的利息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的融資。權益性投資,是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產擁有所有權的投資。
1、關聯企業之間的借款利息支出的稅前扣除
《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對關聯企業利息扣除比例進行具體規定: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如果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其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沒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的,壹律其他企業的比例(2∶1)計算準予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2、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稅[2008]121號文件的規定,比照關聯企業計算企業所得稅利息扣除額。
由於關聯方借款利息支出會影響雙方的利潤額,企業直接可能會通過借款產生利息費用調節雙方的利潤,從而減少應該繳納的所得稅收。因此,稅收上對關聯方借款是有限制的,不僅要求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且不能超過壹定的額度。對於超過規定額度的借款,其利息費用也不能稅前扣除。
財稅[2008]121號文件還規定,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國稅發[2009]2號文件進行更為具體明確規定,分兩種情況:壹是已準備同期資料、並證明交易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即:企業的關聯借款超過了標準比例,但企業已經按照規定準備同期資料,並證明關聯債權投資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發生的利息可以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二是境內關聯方稅負高於借款企業,即:企業計算超規定比例的利息,在按照實際支付給各關聯方利息占關聯方利息總額的比例分配後,其中分配給實際稅負高於企業的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準予扣除。
凡是向關聯方借款超標準支付的利息,支付方不得稅前抵扣或不能作為資產的計稅基礎,而收款方要全額計入應稅所得額。這樣規定主要是出於反避稅的要求,應對“資本弱化”,防止企業與其關聯方通過操縱各種債務形式的支付手段,增加稅前利息費用列支,逃避國家稅收。
3、關於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於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因此,對於未按規定期限出資從而使企業對外借款的,其出資不足部分的利息支出,即使從金融機構借款,或從非金融企業借款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利息,也不能在稅前扣除。
具體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應以企業壹個年度內每壹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壹個計算期,每壹計算期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該期間借款利息發生額乘以該期間企業未繳足的註冊資本占借款總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企業每壹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註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企業壹個年度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總額為該年度內每壹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額之和。
二、利息支出稅前扣除需要註意幾個問題
借款利息支出稅前扣除問題壹直是納稅人關註的重點和難點。值此匯算清繳之際,本文提請納稅人關註以下幾個問題。
(壹)利息支出的會計和稅法差異
在會計處理上,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無論是從金融機構還是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無論利率高低,均應按實際發生數予以資本化或者計入損益。而在稅務處理上,並非實際發生的利息支出都可以作為財務費用扣除,稅法對借款利息支出在扣除範圍和標準上有嚴格限制,企業年度匯算清繳時要進行必要的調整。
(二)利息支出要取得合法憑證
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應以何種單證作為稅前扣除的合法憑證?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壹)〉的通知》(國稅函[1995]156號)的規定,貸款屬於“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範圍,非金融企業或個人因貸款取得利息收入屬於經營活動,應征收營業稅。《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因此,企業在向其他企業或個人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應憑發票作為稅前扣除的合法憑證。在征管實務中,收取利息方無法開具發票的,壹般要求收款方企業或個人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企業應以相關協議作為支付利息的相關證明材料,協議中應明確約定利息所屬時間、利息金額等內容。
(三)利息支出要區分具體用途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借款利息支出要區分具體用途。壹是企業的利息支出是否是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如果不是,則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二是企業的利息支出是否需要資本化,如果屬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本的成本,按相關規定進行計提折舊、攤銷或扣除。如果屬於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包括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四)關聯企業的認定和納稅調整
如何認定關聯方,《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壹百零九條進行了原則規定,即“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壹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2)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由於向關聯方借款支付利息屬於關聯方交易,稅法規定,企業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在業務發生年度起10年內進行合理調整,補繳利息收入的相關稅金並計算利息。同時規定,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的減少,原則上不作轉讓定價調查、調整。
(五)利息支出納稅調整方法
如果企業存在向非關聯方借款,又向關聯方借款,既存在股東出資不到位,又存在向關聯方借款債資比例超限情況,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時,應分別計算。企業年度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因向非關聯方的借款利率超限不得扣除部分+股東出資未到位因素的不得扣除部分+向關聯方借款債資比例額超限不得扣除部分。
綜上所述,企業借款利息支出的所得稅納稅調整,壹要關註借款對象,是金融企業還是非金融企業或者個人;二要關註企業與貸款人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三要關註股東出資是否到位,關聯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限制問題。同時,把握稅前扣除要憑合法有效憑證,即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準確理解金融企業同期同類的貸款利率,掌握關聯方的認定和特別納稅調整處理程序和方法,熟悉各種利息支出的計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