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鎖企業增值稅繳納地點的通知1997 11 10月11 [1997]財稅字97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為支持連鎖經營發展,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的有關規定,現就連鎖經營企業統壹繳納增值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對於跨地區經營的直營連鎖企業,即連鎖門店由總部全資或控股,在總部統壹管理的領導下的連鎖企業,凡符合國內貿易部《關於規範連鎖門店管理的意見》(內貿統法字[1997]24號)要求,采用計算機聯網、統壹采購和配送商品、統壹核算、統壹規範管理和經營的,應具備以下條件。
1.直轄市內連鎖經營的企業,應會同市財政局報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審批;
2.計劃單列市內的連鎖經營企業,應報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會同市財政局批準;
3 .在本省(自治區)範圍內的連鎖企業,報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會同省財政廳審批;
4 .在同壹縣(市)範圍內的連鎖企業,報縣(市)國家稅務局會同縣(市)財政局審批。
二是連鎖企業由總機構統壹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由財務部門研究采取適當措施,確保納稅地點變更後分支機構的財務利益不受影響。涉及省市之間利益輸送的,由省級財政部門確定;涉及市內各縣(市)之間利益輸送的,由當地市財政部門確定;縣(市)範圍內的利益輸送由縣(市)財政部門決定。
三、自願連鎖企業,即連鎖店的門店為獨立法人,其資產所有權相同的連鎖企業和特許連鎖企業,即其門店已與總部簽訂合同並取得特許經營權使用總部開發的商標、商號、經營技術和銷售商品的連鎖企業,仍由獨立核算的門店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抄送:國務院辦公廳、國家經貿委、國內貿易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