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必須按價銷售糧食的原則。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免征增值稅。免征增值稅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由縣(市)國家稅務局會同同級財政、糧食部門審核確定。稅務機關在審批享受免稅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時,應當按照規定註銷其《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並收繳其未使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予以註銷;從事其他應稅貨物的,必須重新核定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
2、對其他糧食企業經營的糧食,除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外,壹律征收增值稅。
(1)軍糧:指憑軍糧券和軍糧供應證按軍糧供應價格供應給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糧食。
(二)救災食品: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憑救災糧票(證)按規定銷售價格供應給有需要的災民的食品。
(三)水庫移民口糧: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按照規定的銷售價格供應給水庫移民的糧食。
3.對銷售食用植物油的業務,除銷售政府儲備的食用植物油繼續免征增值稅外,壹律照章征收增值稅。
4.對糧油加工業務,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
5.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經營本通知所列免稅項目的其他糧食經營企業,以及有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銷售業務的企業,須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未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批的,不得免稅。享受免稅的企業要按期申報免稅,違者取消其免稅資格。糧食部門應向同級國家稅務局提供軍糧、救災糧、水庫移民口糧的單位和供應數量等相關信息,經國家稅務局核實後予以免稅。
6.對屬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單位從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購進的免稅糧食,可按照購銷企業開具的銷售發票註明的銷售額,按照13%的抵扣率抵扣進項稅額;購進的免稅食用植物油不得抵扣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