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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筆退稅進度不壹樣會退稅嗎

會。

退稅是指因某種原因,稅務機關將已征稅款按規定程序,退給原納稅人。主要包括:(1)由於工作差錯而發生的多征。(2)政策性退稅。因稅收政策變動。(3)由於其他原因的退稅。退稅程序: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稅務機關審批後,根據不同情況予以辦理。2018年10月8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完善出口退稅政策加快退稅進度的措施,為企業減負、保持外貿穩定增長。

相關法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再投資退稅若幹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

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十條及稅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八十條、八十壹條和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現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享受再投資退稅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壹、稅法第十條所說“經營期”應按下列原則計算: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本企業或已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的,應從再投資資金實際投入之日起計算;再投資開辦新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應從新辦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起計算。

二、根據細則第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外國投資者在申請再投資退稅時,應提供能夠確認其用於再投資利潤所屬年度的證明。凡不能提供證明的,稅務機關可就外國投資者再投資前的企業帳面應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潤中屬於外國投資者應取得的部分,從最早年度依次往以後年度推算再投資利潤的所屬年度,並據以計算應退還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外國投資者將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清算所得用於再投資,不得享受再投資退稅的優惠。

四、根據細則第八十壹條第三款的規定,凡有下列情形者應當繳回已退稅款的60%:

1.外國投資者再投資舉辦或擴建產品出口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三年內,或在再投資資金投入後三年內,該企業均沒有達到產品出口企業標準的;

2.外國投資者再投資舉辦或擴建先進技術企業,在企業開始生產、經營或資金投入後3年內,經考核不合格被撤銷先進技術企業稱號的。

五、外國投資者異地再投資,原納稅地稅務機關在根據細則第八十條第三款的規定辦理退稅時,應同時向接受再投資企業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寄送《外國投資者異地再投資已退稅通知單》。凡經接受再投資企業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審查認定,外國投資者屬於稅法第十條所說再投資後經營期不滿五年撤出的,或者屬於細則第八十壹條第三款所述情況的,外國投資者應向接受再投資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繳回或部分繳回已退稅款手續。

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執行。過去規定與本通知不壹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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