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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壹對夫婦是桂林農村戶籍,在桂林廉租房。

妳去官方網站“桂林市房地產管理局”,裏面有《桂林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發布日期:2010-02-26),內容如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逐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幹意見》(國發〔2007〕24號)、建設部第162號令、《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桂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對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三條桂林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廉租住房的建設和管理。

桂林市房地產管理局房地產管理處(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處)是本市市區廉租住房的具體管理部門。

市發展改革(價格)、監察、財政、民政、建設規劃、國土資源、金融管理、稅務、統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和社區負責協助廉租住房管理部門辦理住房保障的相關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二章擔保方式、對象和水平

第五條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等方式,主要通過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增強其承租住房的能力。

本辦法所稱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市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申請人(家庭)發放租賃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壹種方式。

本辦法所稱實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申請人(家庭)提供住房,並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第六條廉租住房以本市範圍內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為保障對象。

2009年底前,符合住房困難並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得到保障;2010年底前,保障範圍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只有壹套住房的家庭。按同壹戶口本實際家庭人口計算,人均住房面積不足10平方米。

在同壹戶口本中,與戶主沒有關系的人和實際居住地與戶口本居住地址不壹致的人,不計入家庭人口。

低收入家庭的標準以市人民政府當年公布的數字為準。

第七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應當以滿足基本住房需求為原則,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10平方米。

第八條租賃住房補貼的條件、標準和補貼方式:

壹是凡本市市區範圍內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經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住房租賃市場租賃自有住房時,均可申請租賃住房補貼。

二、補貼標準:

(1)無房戶補貼標準= =10m2×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家庭人口。

(2)人均住房面積低於10 m2的家庭補貼標準= (10m2×家庭人口-實際住房面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

租賃住房每平方米補貼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保障對象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

3.補貼方式: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與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議後,由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按期(按月)發放租賃住房補貼。

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議的期限不超過壹年。

第九條實物配租的對象和標準:

1.租戶:特殊住房困難的孤、老、病、殘家庭,急需救助的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政府認定需要住房安置的家庭。

2.配租標準:本著滿足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則,根據申請人家庭實際情況,原則上壹人戶配租壹室(公寓)房,二人戶配租兩室(公寓)房,三人戶配租三室(公寓)房。

三。實物配租的住房租金:由市人民政府根據統計部門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住房價格水平的壹定比例,結合本市經濟發展水平和住房價格水平確定的標準執行。

第三章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和住房來源

第十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采取多種渠道籌集,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包括:

(壹)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二)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三)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按照不低於10%的比例安排資金用於廉租住房保障;

(四)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會捐贈的資金;

(六)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

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將用於廉租住房建設。

第十壹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專項用於廉租住房保障支出,包括收購、回購、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支出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補貼,不得用於其他支出。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項目預算管理制度,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第十二條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下壹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計劃,於每年第三季度編制下壹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預算,經市財政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十三條廉租住房來源如下:

(壹)政府出資建設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出資購買或回購的廉租住房;

(三)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騰空或空置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市直公有住房;

(五)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低收入家庭租住的公有住房;

(六)原承租廉租住房期滿的;

(七)符合政府因地制宜多渠道籌集的廉租住房標準的住房。

第十四條新建廉租住房,應當采取配套建設和相對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

新建、收購和回購廉租住房,邢弢建築面積應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

廉租住房建設應當堅持經濟適用的原則,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房的要求,提高規劃設計水平,滿足基本使用功能,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廉租住房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項目,應當在土地規劃、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總建築面積、套數、布局、邢弢以及建成後轉讓或者回購等事項。

第十五條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並采取劃撥方式保證供應。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的規劃布局應當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和就業便利。

第十六條廉租住房建設免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鼓勵社會機構投資建設廉租住房、購買住房作為廉租住房或者捐贈廉租住房及資金。

政府或政府認定的單位建造、購買、改建的房屋作為廉租住房,社會捐贈廉租住房房源和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稅收政策執行。

第四章廉租住房的申請和審核

第十七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壹)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城鎮居民常住戶口,且至少有壹人取得本市城鎮居民常住戶口3年以上(含3年);

(二)家庭成員之間存在法律關系;

(三)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下;

(四)已領取民政部門發放的《桂林市城市低保證》,或經認定的低收入家庭。

第十八條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家庭,由申請人擔任戶主;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家庭應當推薦在同壹戶口簿登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申請人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處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下列申請材料:

(壹)民政部門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明或低收入證明;

(二)家庭成員申請所在單位和居住地街道辦事處、社區出具的現有住房證明;

(三)申領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四)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認為必要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申請人不是戶主的,還應當出具由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簽署的委托書。

第十九條申請廉租住房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申請:申請人持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向戶籍所在地的區房地產管理處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廉租住房申請表》。

(2)初審:對於申請表中應由街道辦事處、社區審核的事項,街道辦事處、社區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核,簽署意見,張榜公布,並將申請材料轉發至房地產管理處。

所轄房地產管理處收到街道辦事處、社區審核的申請材料後,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和家庭情況進行審核,簽署意見,並根據申請的保障方式對申請材料進行整理,於每月25日(節假日順延)報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聯合聽證。

(3)聯合聽證審批: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召開由民政、財政、監察、街道辦事處、房產管理處參加的聯席會議,對申請材料進行聯合聽證;聯合聽證符合條件的,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桂林日報》上公示申請家庭的基本情況。公示期為15天。無異議的,由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將登記結果向社會公開。

經聽證,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對聯合聽證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申訴。

(四)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條件的家庭進行登記,根據住房困難程度和登記順序,輪候實物配租或租賃住房補貼。

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向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經核實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取消輪候。

(五)辦理廉租住房保障的程序:

1.對經批準並可獲得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可根據居住需求選擇在住房租賃市場租賃合適的住房,與出租人簽訂住房租賃合同,經市住房租賃管理辦公室登記後,由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標準與其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議,發放租賃住房補貼。

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應當載明租賃住房補貼金額、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情形等內容。,且協議約定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期限不超過壹年。

2、經批準,可以獲得廉租住房的家庭,由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統壹安排住房,應與房地產管理處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租賃期限為壹年。

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該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設備;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賃期限;

(五)房屋維修責任;

(六)停止實物配租的情況,包括承租人未達到規定條件,

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無正當理由不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6個月以上或者不繳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調整租金、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等;

(八)其他約定。

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廉租住房的結果。

配租家庭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應當再次輪候。

第五章廉租住房管理

第二十條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應當每年向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報情況進行審查,並根據審查結果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金額或者廉租住房實物配租面積。

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申報、審核和調整結果張榜公布。

第二十壹條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戶建立廉租住房檔案,通過定期走訪和抽查等方式,定期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情況進行核查,及時掌握變化情況。

第二十二條廉租住房承租人必須按照《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定期支付租金,不得拖欠;拖欠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門可以按規定收取滯納金。

第二十三條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有下列情形或者行為之壹的,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

(壹)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情況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超過政府規定的低收入標準壹年以上的;

(三)因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過10平方米的;

(四)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或者轉租的;

(五)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六)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含6個月)未入住廉租住房的;

(七)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繳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四條租賃合同到期或者家庭收入、人口、住房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承租廉租住房條件,需要騰退,但難以立即遷出的,經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在承諾期限內續租,續租租金按照市場租金支付。

第二十五條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由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廉租住房管理部門研究確定。原則上按照維護費和管理費兩個因素計算確定。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管理處負責廉租住房租金的收取、房屋維修和物業管理。

第二十七條房地產管理處應當建立廉租住房報表制度,定期向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發送廉租住房分配統計報表。

第六章處罰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和住房情況,采取欺騙手段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

(壹)騙取住房租賃補貼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

(二)對獲得實物配租的,責令退出廉租住房,補交市場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額;

第二十九條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連續1年超過本市居民低收入標準,未及時申報的,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收回廉租住房,並補交市場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額。

無正當理由不能按期騰退廉租住房的,依法責令退房。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時交納租金的,廉租住房產權人可以根據合同約定責令其補交租金,每逾期壹日加收月租金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第三十壹條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擅自將廉租住房轉租的,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收回住房。

第三十二條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規定,不執行政府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由市物價部門依法查處。

市廉租住房行政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和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經濟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和保障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適時調整。

第三十四條市屬各縣可參照本辦法制定自己的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也可以去桂林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首頁下方有“重點業務服務”。可以點擊“經濟適用房申請”,裏面有“經濟適用房申請”和“廉租房申請”。點擊“廉租房申請”下的“辦理依據”,可以看到有“公租房審批流程圖”和“廉租房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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