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企業申請“兩免三減”的具體程序及所附材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如果符合條件,可以寫壹份申請,裏面寫明公司的經營範圍、註冊資金來源、經營情況、盈利時間等。都寫清楚,然後送到主管稅務機關。本申請書可在企業開始生產經營時寄出,也可在獲利年度寄出,但最好在企業開始生產經營時寄出。
以下是申請的具體內容:
(1)企業名稱和註冊資本;
(二)行業、生產經營範圍、主要產品名稱或主要經營項目;
(三)實際運行時間和確定的運行周期;
(四)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申請確認定期減免稅資格。
當妳寫申請的時候,妳應該提交以下材料:
(1)被審批企業可行性報告;
(二)驗資報告及其復印件;
(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和證件。
企業應對上述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提供的資料為復印件的,應明確說明與企業保存的原件壹致,並加蓋企業公章確認。對符合享受定期減免稅條件的企業,未申請上述減免稅的,不能享受相應的減免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八條
對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