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業也可以用壹部分資產入股,壹部分資產可以有償使用,實行股份制。第十壹條股份制企業職工個人股份分為基本股、積累股和定期股。
持有基本股和積累股者,參與企業管理,有表決權;持有定期股的人沒有投票權,享有優先獲得股息的權利。基本股、累積股和定期股平均分配。
基礎股和累積股股東除出廠、退休或死亡外,不得中途退股。離廠或退(離)休的股東要求保留其股權的,由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第十二條股份制企業的年終收入在依法繳納各種稅、基金和附加後,按下列順序分配:
(壹)提取資產占用費;(二)提取公益金;(三)支付股息;(4)分紅。第十三條股份制企業的股息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居民儲蓄存款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股份制企業的分紅基金分為勞動分紅基金和股票分紅基金。勞動分紅基金和股東分紅基金的比例由企業自行決定。第十四條股份制企業當年分配給職工個人的股息和紅利,不得超過企業資金利潤率。資本利潤率較高的企業,不超過企業職工個人股的23%;超過部分的累計股份將轉入職工個人明年參與分配。第十五條股份制企業發生虧損,從下月起,職工工資將減少,並從下月起逐步補發。年底決算還在虧損,會用企業股份沖抵,按各種股份的壹定比例分攤。股份不能沖抵的,用集體積累資金沖抵。第十六條股份制企業應建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制度。股東會或股東代表會議的主要職權是:
(壹)選舉和罷免董事長、副董事長,選舉和罷免董事(經理)、副董事,選舉董事會成員;(二)審議決定企業的生產經營發展規劃;(三)制定和修改股份制企業章程;(四)決定企業的股息、紅利分配和股本的增減;(五)審查企業財務預算、決算;(六)決定企業的合並或者關閉。
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不得幹預廠長(經理)的正常生產、經營和管理。第十七條董事會的主要職權是:
(壹)決定召開股東大會或者股東大會;(二)執行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對其報告負責;(三)代表股東同廠長(經理)簽訂承包或租賃經營合同;(四)參與制定企業的生產經營發展規劃;(五)根據廠長(經理)的建議,討論和決定企業生產經營中的重要問題。
董事長可以兼任廠長(經理)。第十八條股份制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廠長(經理)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企業生產指揮、經營管理、技術開發等行政權力。廠長(經理)應當執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接受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