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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

第壹條為了合理利用城鎮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我省城鎮土地(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征收範圍內使用土地或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均為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繳納土地使用稅。

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繳納土地使用稅;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由實際使用者繳納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權為* * *,當事人應按其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繳納土地使用稅。第三條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範圍:

(壹)設有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的城市和郊區;

(二)縣城建成區;

(三)建制鎮(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區;

(四)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工礦區。第四條土地使用稅按照土地使用證確認的面積計征;未核發土地使用證的,納稅人應向當地稅務機關如實申報面積,並按稅務機關核定的面積計算征收。第五條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

(壹)沈陽、大連五角至十元;

(二)鞍山、撫順和本溪,五角至八元;

(三)丹東、錦州、營口、遼陽、盤錦、金溪,四角至六元四角;

(四)鐵嶺、阜新、朝陽市三角地四元八角;

(五)縣級市、三角地三元六角;

(六)縣城、建制鎮、工礦區,二元至三元二角。第六條省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土地的具體用途、地理位置、環境條件和經濟繁榮程度,將土地劃分為若幹等級,在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

適用的稅額標準,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省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在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作適當調整,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第七條國家和省確定的貧困地區和經濟落後地區的土地使用稅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過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本地區最低稅額的30%。第八條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壹)機關、團體、部隊的辦公用房和公務用地;

(二)國家財政部門劃撥的經營性土地;

(三)宗教寺廟占用的土地;

(四)公園、風景名勝區、公共旅遊區及其管理單位;

(五)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帶等公共用地;

(六)直接用於種植業、養殖業和養殖業的農、林、牧、漁業生產用地;

(七)單位和個人舉辦的醫院、學校、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光榮院占用的土地;

(八)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或經民政部門批準的企業占用的土地,占生產人員總數的35%以上;

(九)免稅單位職工家屬宿舍用地;

(十)個人所有的房屋和庭院土地;

(十壹)房改前房地產管理部門出租的住宅用地;

(十二)經批準復墾整治的土地和改造後的廢棄土地,經省稅務局批準,自使用月份起,分別免征土地使用稅十年和五年;

(十三)財政部免征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及其他用地。第九條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按照《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執行。第十條納稅人改變免稅土地用途或者依法轉讓給非免稅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當從改變用途或者轉讓的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第十壹條本條例實施後批準征用的耕地和非耕地,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第十二條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第十三條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市、縣土地管理機關應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土地使用權權屬的資料。第十四條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和《遼寧省稅收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省稅務局負責解釋。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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