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動物雜骨、毛發等)、廢玻璃等。
本辦法所稱生產性廢舊金屬,是指用於建築、鐵路、通訊、電力、水利、油田、市政公用設施及其他生產領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的金屬材料和金屬制品。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對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報廢汽車等回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建立規範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絡體系,提高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率。第五條 商務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具體的行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具體措施;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環境和資源等具體情況,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指導行業自律組織的建立和發展,加強行業管理並牽頭開展集中整治行動。第六條 再生資源回收工作實行各部門積極配合、參與管理的***管機制。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再生資源回收的有關工作。
行政審批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登記管理。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登記管理,並監督管理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經營行為,依法查處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的無照經營和超範圍經營。
公安機關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的治安管理,依法查處收售違禁物品和銷贓、窩贓等行為;公安交通管理機構對再生資源回收系統專用車輛核定運輸路線和行駛時間,方便其運輸再生資源。
應急部門(消防部門)和屬地公安派出所按職責分工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網點消防安全開展監督檢查、消防宣傳教育等工作,依法查處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配合商務主管部門做好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負責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體系銜接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中。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違法占用城市道路、影響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噪聲擾民,焚燒廢物等違法行為。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汙染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
財政部門負責會同商務部門研究扶持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的財政政策,監督財政資金的合理使用。
稅務部門負責落實有關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市供銷社負責指導所屬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的經營管理和回收站點整治工作。第七條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是行業自律性組織,在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下,負責制定並監督執行行業自律性規範,進行行業統計、行業調查、行業培訓和發布行業信息。第八條 各縣(市)區政府承擔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屬地管理責任,負責建立健全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機制,加強再生資源流動回收人員服務管理,落實環保、治安、安全生產等監管要求,引導並將再生資源經營者和流動回收人員納入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從嚴規範再生資源回收管理。第九條 白塔、文聖、宏偉、太子河等主城區原則上不再新增再生資源回收站點,通過搬遷、改造提升等方式提高現有站點建設水平。
在城區周邊規劃建設再生資源分揀中心,形成社區流動回收和固定站點回收為基礎、分揀中心為核心、集散市場為補充的回收體系。第十條 各縣(市)區政府根據實際,確定本區域城區核心區範圍,核心區範圍內以流動回收為主,現有站點逐步遷出;核心區以外的城區設立的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原則上要求全封閉經營;城區以外的其他地區可設立帶有外場地的再生資源回收站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