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簽訂勞動合同形成雇傭關系中,還有壹個叫“非全日制用工”,此種用工形式下,可以完美解決壹個問題:用工時間短,員工不穩定,但是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又不想繳納社保的情況!
非全日制用工作為壹種靈活用工的模式,可以由個人以靈活就業方式參加養老、醫療保險,用工單位購買上工傷保險就行。如果地方不允許單獨買工傷保險,企業也需要為其購買商業意外保險等來作為補充。
按工資薪金操作:臨時工、季節工,與企業簽定長期或短期勞動合同或協議,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其工資薪金允許在稅前扣除。需要提供的資料有企業應提供工資明細清單、勞動合同(協 議)文本、個人所得全員全額申報證明及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證明。
按勞務報酬操作:如不符合工資薪金在稅前扣除的條件,屬於勞務費在稅前扣除,必須滿足按照勞務繳納個稅,同時需要取得發票。
工資薪金所得是屬於非獨立個人勞務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所得;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後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具體界定方法是,是個人提供的勞務作為獨立個人勞務,壹般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其醫療保險、社會保險、假期工資等方面不享受單位員工待遇;
2、其從事勞務服務所取得的勞務報酬,是按相對的小時、周、月或壹次性計算支付;
3、其勞務服務的範圍是固定的或有限的,並對其完成的工和負有質量責任;
4、其為提供合同規定的勞務所相應發生的各項費用,由其個人負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