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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稅務登記和個體工商戶的區別

臨時稅務登記和個體工商戶的區別,具體在於:

1、時效性不同:臨時稅務登記證有時間限制,過期自動失效。稅務登記證沒有時間限制,企業註銷前壹直有效。

2、權益不同:臨時稅務登記證只是臨時用來進行稅務登記作用。稅務登記證可以壹直使用作為稅務登記的憑證。

稅務登記表的主要內容包括:

1、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的號碼;

2、住所、經營地點;

3、登記類型;

4、核算方式;

5、生產經營方式;

6、生產經營範圍;

7、註冊資金(資本)、投資總額;

8、生產經營期限;

9、財務負責人、聯系電話;

10、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有關事項。

綜上所述,稅務登記證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所頒發的登記憑證。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開立銀行賬戶、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等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法律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壹條

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壹)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二)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三)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

(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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