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般需要到原稅務部門辦理臨時登記,具體流程還需要咨詢當地稅務部門。稅人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自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或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臨時稅務登記。符合下列三種類型的臨時登記可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1、從事生產、經營並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納稅人。所需資料包括《稅務登記表(適用臨時稅務登記納稅人)》壹式二份,並加蓋公章或簽章、臨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壹份、經營者身份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壹份、經營場所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壹份(註:經營、業務場所證明文件上所列地址必須與臨時工商營業執照上的地址壹致)。2、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所需資料包括《稅務登記表(適用臨時稅務登記納稅人)》壹式二份,並加蓋公章或簽章、承包承租合同復印件壹份、承包承租人身份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壹份。3、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所需資料包括《稅務登記表(適用臨時稅務登記納稅人)》壹式二份,並加蓋公章或簽章、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合同復印件壹份、負責人身份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壹份。
法律依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八條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壹)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四)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五)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