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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稅務登記證有效期多長?

納稅人須知第7條

1.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或者稅務登記內容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2.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等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登記的, 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公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3.納稅人因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而變更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前,或者在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並在30日內向遷入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4.納稅人的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其他機關註銷登記的,應當自吊銷或者註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5.納稅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塗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六、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更換制度。納稅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有關證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驗證或更換手續。

七、此證如有遺失,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並公開聲明作廢,申請補發。

八、臨時稅務登記期滿三十日前,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九、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規定,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又未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其全部銀行賬戶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納稅人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請稅務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10.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將其所有賬號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如有變更,應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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