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管理的意見》(國[2012]45號):
壹般納稅人因偶發性大額交易業務需要臨時增購專用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其提供的合同和最高開票限額,核定臨時增售專用發票的具體金額,並根據工作需要進行實地檢查。納稅人應提供:書面申請。
購貨合同、購貨發票等貨物所有權證明(必須認證專用發票)原件及復印件。銷售合同及其他銷售相關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五十三條發生應稅行為的,納稅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壹)向消費者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二)免征增值稅規定的應稅行為。
第五十四條小規模納稅人從事應稅活動,購買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23號)第三條第(壹)項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進行應稅活動。
使用新的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統壹機動車銷售發票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擴展數據: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管理。
1,基本條款。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的貨物)和應稅服務,以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應繳納增值稅的非應稅服務,除另有規定外,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2.特殊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在下列情況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向消費者銷售應稅項目;
(二)銷售免稅物品;
(三)向境外銷售申報出口的貨物和銷售應稅服務;
(四)將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五)將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提供非應稅服務(增值稅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時,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3.開具專用發票的時間規定。專用發票必須按下列時間要求開具:
(1)預付貨款、托收承付、委托銀行托收結算的,為發貨日;
(2)收到款項的當天,如果采用支付和交付方式;
(3)采用賒銷、分期付款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
(4)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為收到委托人發送的代銷清單之日;
(五)兩個以上機構、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轉移到另壹個機構銷售,按規定征收增值稅,為貨物轉移的當天;
(六)向其他單位或者個體經營者提供作為投資的貨物,為貨物轉移的當天;
(7)向股東分配商品為商品轉讓日。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發票開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