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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內容

第壹條為進壹步規範和加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步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臨沂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指政府提供的用於支持城市規劃區和小城鎮規劃區基礎設施建設的財政性資金,主要用於建設項目規劃、城市規劃、測繪等用地紅線以外的配套設施建設。

第三條在城市規劃區和小城鎮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四條根據《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非稅收入的征收主管機關,政府非稅收入可以由財政部門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財政部門委托的部門和單位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財政部門直接收取。

第五條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照下列標準征收:

(1)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住宅(含宿舍)、辦公樓(含綜合樓)、商業用房的,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征收155元,主要用於建設工程規劃紅線內的配套設施建設。其中:城市建設90元,排水管網建設20元,供熱管網建設30元,供氣管網建設15元。

(二)小城鎮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的住宅樓(含宿舍)、辦公樓(含綜合樓)、商業用房,兩層以上(含兩層)按每平方米30元征收(不含供熱、供氣管網建設配套部分,下同),兩層以下按每平方米40元標準征收。

(三)城市規劃區內的工業企業在新廠區建設廠房、倉庫等生產性配套設施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不含供熱、供氣管網建設配套部分)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0元征收。小城鎮規劃區內的工業企業在新廠區建設廠房、倉庫等生產性附屬設施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不含供熱、供氣管網建設配套部分)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元征收。

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按本條第壹款或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第六條蘭山區、羅莊區和河東區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應繳納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不含小城鎮)由市財政部門征收,繳入市財政專戶。其中,在蘭山區範圍內實現的部分(不含供熱、供氣、排水管網建設配套部分),市、區按年初城建計劃“5: 5”比例劃分,年底按年初城建計劃實際投資和年中增加的城建項目投資進行結算;羅莊、河東區範圍內實現的部分,全額返還各區,每季度壹次。

高新區和經濟開發區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繳納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區財政部門征收,嚴格執行全市統壹標準。同時,所有減免均應報市政府審批,並接受市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小城鎮規劃區內的蘭山區、羅莊區、河東區、高新區、經濟開發區應繳納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小城鎮配套部分),由區財政部門代收,繳入區級財政專戶。

第七條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實行“三控壹帳”征收管理辦法。即由財政部門設立專門賬戶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並到同級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規劃、建設和房管部門將嚴格控制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房地產開發項目經營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房屋初始登記,確保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足額征收。

第八條規劃部門應將已規劃批準的建設項目及時抄送財政、建設、房管部門,並負責開具《臨沂市建設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辦理手續通知書》,及時通知財政部門按規劃許可面積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九條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將已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建設項目名單及繳納情況抄送規劃、建設、房管部門。規劃、建設、房管部門要根據財政部門出具的竣工交費通知書中單獨列出的建設項目和繳費面積,認真核對,嚴格審核辦理規劃許可、施工許可、房地產開發項目營業執照、商品房預售許可、房屋初始登記審批等手續。繳費面積與房地產開發項目規劃許可面積、施工許可面積、申請營業許可面積、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面積、房屋初始登記面積不壹致的,規劃、建設、房管部門在辦理相關許可前,應及時通知財政部門追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並依法處罰。

第十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取得規劃批準之日起十五日內,壹次性足額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未按期足額繳納的,責令限期繳納,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壹條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根據下列情況予以減免。

(壹)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免收壹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二)下列建設項目經審查後,免征除供熱、供氣管網建設配套費以外的其他部分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1,學校教學及輔助用房、辦公用房、生活用房、實習車間等用於教育教學活動的學校設施;

2.《軍事設施保護法》規定的直接用於軍事目的的設施;

3、福利院、養老院、救助站、殯儀館、政府辦的老年公寓等社會福利設施;

4、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和其他非經營性公益性建設項目;

5、行政事業單位新建、改建、擴建辦公樓;

6、城中村(居)居住區和棚戶區等舊城改造項目的拆遷和建設;

7、住宅開發建設單位在項目中未按標準建設義務教育設施的;

8、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規定應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其他建設項目。

(三)下列建設項目經審查,除供熱、供氣管網建設配套費外的其他部分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予以減免。

1,市政府確定的年度重點建設項目(不含工業企業項目和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減收50%;

2、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規定可以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其他建設項目。

(四)其他需要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重點項目或投資項目,由市政府確定。

(5)支持工業企業節約集約用地。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轉發省國土資源廳等部門關於工業建設項目節約集約用地意見的通知》(魯政辦發〔2007〕48號),為鼓勵企業挖掘利用現有廠房內土地資源,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工業企業在現有廠房內改建、翻建廠房的,免征配套費;在現有工廠擴建、新建廠房的,減征50%;企業執行《山東省主要工業行業廠房建設指導標準》,建設三層以上廠房的,免交三層以上(含三層)配套費;結合地下廠房建設的工藝特點,地下部分免收配套費。除有特殊工藝要求不適宜建設多層廠房的項目外,壹般項目不得建設單層廠房。違規建設單層廠房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加倍。

(六)北城新區、何穗區、上城區範圍內的建設項目,按照市政府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七)如無法實現供熱供氣,建設單位或個人可暫緩繳納相應的配套費,待配套設施到位後再按配套設施到位情況繳納。屬於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的,應當在買賣合同中明確註明相關配套費的繳納情況。

建設項目不需要配建供熱管道、燃氣管道的,經規劃、財政、建設部門審核同意後,免收相關配套費。

第十二條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條件的建設項目,屬於蘭山區、羅莊區、河東區、高新開發區、經濟開發區和北城新區、何穗區、上城區的,由項目建設單位或個人向項目所在地區政府、區開發建設協調辦公室或商場管委會提出書面申請 並經區政府、區開發建設協調辦公室或商場管委會同意並出具書面材料後,由市財政部門。 屬於市政建設項目的,由項目建設單位向市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市財政部門會同規劃、建設、房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實施。

其他重點項目或投資項目需要減征或免征的,由項目建設單位或個人按上述程序提出書面申請,經市財政部門會同規劃、建設、房管部門審核並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十三條已享受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政策的建設項目改變原批準用途或者改變容積率的,違法建設項目經規劃、建設等執法部門查處後批準保留使用的,應當按照規定標準補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十四條凡在2006年4月1日前未繳納臨沂市老城區供熱或供氣管網建設費的用戶,現在需要集中供熱或供氣的,按開通時供熱或供氣單次收費標準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委托財政部門代供熱供氣企業收取。供熱供氣企業必須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嚴格按照委托代收範圍和規定的收費標準組織代收,使用統壹的財政票據,收入全額上繳財政專戶,支出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按規定程序撥付。

第十五條財政、規劃、建設和房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相互配合,做好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管理工作。監察、審計、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的監督管理,確保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依法征收。

第十六條財政、規劃、建設、房管等部門在征收和管理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時,必須嚴格執行“三控壹帳”管理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擅自減免造成政府非稅收入損失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財政、規劃、建設、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3月28日《臨沂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林政發〔2006〕201號)。200614)同時廢止。本辦法頒布前,市政府其他相關政策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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