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生產環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規定,農產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具體征稅範圍暫繼續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農業產品征稅範圍註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及現行相關規定執行。作為農村合作社是特例。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第壹條規定,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另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銷售畜禽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8號)規定,納稅人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畜禽飼養,即公司與農戶簽訂委托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藥及疫苗等(所有權屬於公司),農戶飼養畜禽苗至成品後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將回收的成品畜禽用於銷售。在上述經營模式下,納稅人回收再銷售畜禽,屬於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應免征增值稅。
對個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和捕撈業,其投資者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流通環節。農產品在流通領域,除另有規定外,應當繳納增值稅。另有規定指以下三種情形:
1.從事蔬菜批發、零售。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征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37號)規定,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稅。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種蔬菜、菌類植物和少數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及經挑選、清洗、切分、晾曬、包裝、脫水、冷藏、冷凍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蔬菜的主要品種參照《蔬菜主要品種目錄》執行。
2.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免征增值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征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75號)規定,對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征增值稅。免征增值稅的鮮活肉產品,是指豬、牛、羊、雞、鴨、鵝及其整塊或者分割的鮮肉、冷藏或者冷凍肉,內臟、頭、尾、骨、蹄、翅、爪等組織。免征增值稅的鮮活蛋產品,是指雞蛋、鴨蛋、鵝蛋,包括鮮蛋、冷藏蛋以及對其進行破殼分離的蛋液、蛋黃和蛋殼。
3.企業收購糧食、大豆用於銷售。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征儲備大豆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8號)規定,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大豆免征增值稅。對其他糧食企業經營糧食,除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外,壹律征收增值稅:(壹)軍隊用糧:指憑軍用糧票和軍糧供應證按軍供價供應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糧食。(二)救災救濟糧:指經縣(含)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憑救災救濟糧食(證)按規定的銷售價格向需救助的災民供應的糧食。(三)水庫移民口糧:指經縣(含)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憑水庫移民口糧票(證)按規定的銷售價格供應給水庫移民的糧食。
三、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行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2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專門用於經營農產品的房產,暫免征收房產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房產稅。享受條件:1.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是指經工商登記註冊,供買賣雙方進行農產品及其初加工品現貨批發或零售交易的場所。農產品包括糧油、肉禽蛋、蔬菜、幹鮮果品、水產品、調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產品以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部門確定的其他可食用的農產品。2.享受上述稅收優惠的房產,是指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直接為農產品交易提供服務的房產。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的行政辦公區、生活區,以及商業餐飲娛樂等非直接為農產品交易提供服務的房產,不屬於優惠範圍,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專門用於經營農產品的土地,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享受條件:1.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是指經工商登記註冊,供買賣雙方進行農產品及其初加工品現貨批發或零售交易的場所。農產品包括糧油、肉禽蛋、蔬菜、幹鮮果品、水產品、調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產品以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部門確定的其他可食用的農產品。
2.享受上述稅收優惠的土地,是指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直接為農產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土地。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的行政辦公區、生活區,以及商業餐飲娛樂等非直接為農產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土地,不屬於優惠範圍,應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國家指定收購部門訂立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征印花稅。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納印花稅。享受條件:訂立收購合同的雙方應為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或農民個人。另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文件的規定:“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