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據當地經濟發展規劃,研究制定本系統稅收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根據地方經濟稅源和上級國家稅務局下達的稅收計劃,編制、分配、下達本系統稅收收入計劃並組織實施,保證稅收任務的完成;充分利用稅收杠桿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和監管,促進經濟發展。
(四)負責本地區中央稅和中央與地方所享稅收的征收、管理和檢查;負責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和稅務憑證的管理。
(五)負責本系統稅收執法的監督檢查;負責稅務行政處罰、聽證、復議、訴訟和賠償。
(六)負責本地區進出口稅收和涉外稅收的管理。
(七)負責本系統的稅收核算和統計。
(八)負責本系統資金、財務、審計、基本建設、政府采購和資產管理工作。
(九)負責本系統的組織、編制和人事管理,管理下壹級國家稅務局(分局、所)的領導班子。
(十)負責本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基層建設和教育培訓管理。
(十壹)負責本系統的紀檢監察工作。
(十二)負責組織本系統稅收科研、學術交流和科研成果的鑒定、評選、推廣和獎勵。
(十三)負責稅務信息系統的規劃和實施,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
(十四)貫徹稅收政策,分析稅收信息,掌握稅收動態,組織稅法宣傳工作。
(十五)負責地方稅務機構的行政監督。
(十六)承辦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和地方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