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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單位開具的食品發票屬於配餐費嗎?

購物發票不能再開食品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具增值稅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6號(2017):自17年7月起,買方為企業的,在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賣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賣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壹欄填寫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以後不能開食品、日用品、辦公用品、禮品、勞保用品等類別,必須如實填寫明細。”實際上,銷售發票的內容要根據實際銷售情況開具,並不是什麽新規定。但以前人們在購物時是按照食品、辦公用品的類別來發放的,這就造成了壹些違法空間。比如商場可以同時開具多種發票,可能有人買菜要求報銷辦公用品,實際上與實際交易不符。按照規定,即使以後確實買了辦公用品,也不能再按這個類別開具發票,而是要細化購物明細。比如妳在商場買了幾支鉛筆,就必須在發票上打印出產品名稱和型號。

比如員工節假日聚餐,或者企業給員工提供的工作餐,這種情況都可以記錄,但是需要根據不同的用餐者記錄在不同的賬上。參加飯局的都是企業員工,可以計入“福利費”。但如果不是所有的員工和外人,那麽就應該包括在“招待費”中。此外,員工出差帶回的發票,如果是報銷的,如果是為了迎合客戶,就要計入“業務招待費”,但員工出差期間的消費在補貼標準以內的,就要計入“差旅費”。又如,有的企業經常邀請客戶、供應商、員工參加各種會議,產生的交通、住宿、餐飲等費用可以作為會議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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