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單位犯罪必須是單位意誌的體現。壹個單位的犯罪活動必須起源於它自己的負責機構。只有那些由集體討論決定或者由負責人代表集體決定並實施的行為才是單位的行為,否則只能是個人行為,即使使用了單位的名義,也只能算是個人犯罪。
第三,單位犯罪的非法所得應當歸單位集體所有。根據刑法理論,單位犯罪應以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這也是區分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的重要標準。單位犯罪只有在取得的非法利益屬於單位的情況下才能成立,否則就應該成立為自然人犯罪。如果謀取的不正當利益不是為單位,而是為其個人或者部分個人,則屬於自然人犯罪,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
相對於傳統的偽造交易、支付虛假資金的虛開發票犯罪,近年來,虛開發票犯罪團夥在取票、開票、售票各個環節都有明確分工。不法分子利用我國企業註冊“零門檻”的便利政策,虛假註冊大量“空殼公司”,收到虛假出售的空白發票,在空殼公司需要納稅時直接丟棄,再虛假註冊新的“空殼公司”繼續作案。
虛開發票是指不如實開具發票的欺詐行為。納稅人和個人在商品交易過程中為偷稅漏稅或采購單位的某種需要開具發票時,在商品名稱、商品數量、商品單價、金額上弄虛作假,甚至利用熟悉的關系虛開交易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