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積福的生活方式有問題。
經查,劉積福入黨動機不純,黨性極差,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無底線原則,散布政治謠言,無視組織多次提醒教育,壹意孤行;任職期間,濫用職權,驕橫跋扈,打擊異己,培植個人勢力,搞權錢交易,充當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保護傘”,嚴重破壞了當地黨和單位的政治生態,給黨的事業造成極大危害;不懼、不退、不“休息”,竭盡全力斂財,利用原有職務影響公然搞有償活動,以“老書記”、“老局長”的身份遊走於政商之間,肆意插手組織人事、工程項目、礦產資源,嚴重損害黨的形象;不要臉,家風不好,腐敗。利用職務或者職權上的便利,在土地轉讓、承接工程、職務晉升或者調整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
劉積福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紀,並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罪。黨的十八大後,他從未消停過,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當嚴肅處理。依據《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經江西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中***江西省委批準,決定給予劉積福開除黨籍處分。取消其按規定享受的待遇;收繳非法所得;將涉嫌犯罪問題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涉案財物壹並移送。
決定逮捕
2022年2月,江西省國土資源廳原黨組書記、廳長劉積福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壹案,由江西省監察委員會立案偵查,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南昌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南昌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對劉積福作出批準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壹步辦理中。
2022年3月,江西省國土資源廳原黨組書記、廳長劉積福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壹案,經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南昌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劉積福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南昌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劉積福利用擔任九江市市長、九江市委書記、江西省國土資源廳原黨組書記、廳長的職務便利,或者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劉積福離職後,利用其原有職權和職務形成的優勢,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6]
壹審判決
2022年8月5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壹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江西省國土資源廳原廳長劉積福受賄、利用職權壹案,並當庭宣判。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積福在南昌市第壹看守所通過遠程視頻在線參加訴訟,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21年,被告人劉積福利用其擔任九江市人民政府市長、中***九江市委書記、江西省國土資源廳原黨組書記、廳長的職務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出讓、承接工程、職務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 工作調動等事項,並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計人民幣3010.4004000000005元2017年至2021年,被告人劉積福離職後,利用原有職權或者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個人和單位在承接工程、招聘、銀行貸款等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幣***計553萬元。 到案後,劉積福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了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利用自己的影響力受賄,屬於坦白情節;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的;積極退贓,贓款已全部追繳。劉積福自願認罪。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積福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劉積福有坦白、立功表現,積極退繳贓款贓物,追繳全部贓款贓物,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依法予以采納。依法認定被告人劉積福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壹百五十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壹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沒收劉積福違法所得折合人民幣35630641680元及其孳息,上繳國庫。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劉積福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劉積福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宣判後,劉積福當庭表示接受判決,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