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範冰冰案情分析
1、範冰冰案的納稅主體涉及個人、工作室、關聯公司
稅務部門依法對範冰冰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追繳稅款2.55億元,加收滯納金0.33億元;對範冰冰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隱瞞真實收入偷逃稅款處4倍罰款計2.4億元;對其利用工作室賬戶隱匿個人報酬的真實性質偷逃稅款處3倍罰款計2.39億元;對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少計收入偷逃稅款處1倍罰款計94.6萬元;對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兩戶企業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和非法提供便利協助少繳稅款各處0.5倍罰款,分別計0.51億元、0.65億元。
2、範冰冰案罰款倍數
對範冰冰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隱瞞真實收入偷逃稅款處4倍罰款計2.4億元;對其利用工作室賬戶隱匿個人報酬的真實性質偷逃稅款處3倍罰款計2.39億元;對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少計收入偷逃稅款處1倍罰款計94.6萬元;對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兩戶企業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和非法提供便利協助少繳稅款各處0.5倍罰款。
二、鄭爽案情分析
1、鄭爽案個人是主要納稅主體
鄭爽2019年至2020年未依法申報個人收入1.91億元,偷稅4526.96萬元,其他少繳稅款2652.07萬元。
2、鄭爽案罰款倍數
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壹款規定,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鄭爽案中,考慮到鄭爽偷逃稅案件發生在2018年規範影視行業稅收秩序以後,主觀故意明顯,區分其不同的違法行為,稅務機關依法從嚴進行處罰。其中,對改變收入性質偷稅部分,處以4倍罰款;對收取所謂“增資款”完全隱瞞收入偷稅部分,由於情節更為嚴重,處以5倍“頂格”罰款。
三、不作刑事案件的法理依據
1、補稅——理所當然
稅法依據: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壹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2、加收滯納金——情理之中
稅法依據: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3、罰款——於法有據
稅法依據: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4、追究刑事責任——須視情節
(1)刑法規定
《刑法》第二百零壹條: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註:司法解釋對此確定“5萬元以上”)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關鍵事項
①偷稅主體:納稅人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的扣繳義務人;
②偷稅手段:欺騙、隱瞞;
③主觀意願:必須是“故意”;
④關於結果:必須導致少繳稅款。
(3)豁免條款
①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在規定時間內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註:不適用免追刑責豁免條款的情形:如果“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則不適用“免追刑責”條款。)
②《關於進壹步做好稅收違法案件查處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7]30號)規定:“對未采取欺騙、隱瞞手段,只是因理解稅收政策不準確、計算錯誤等失誤導致未繳、少繳稅款的,依法追繳稅款、滯納金,不定性為偷稅。”
③《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規定:“對於首次發生清單中所列事項且危害後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5、聯合懲戒
稅收違法'黑名單’和聯合懲戒制度,對達到壹定金額的涉稅違法案件信息予以公布,並聯合多部門進行聯合懲戒。
四、結語和啟示
綜上所述,雖然範冰冰和鄭爽案處罰金額較大,也造成了較大的社會影響,但由於豁免條款的存在,未被判刑具有其法理性。(尤其是《刑法》第二百零壹條強調了很重要的壹點,這也是鄭爽沒有受刑事處罰的關鍵:納稅人有逃避繳納稅款行為的,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由這兩位明星的案件,普通人也可以得到壹些重要啟發:
1、限期內沒有繳足稅款、滯納金、罰款,稅務機關將根據《刑法》規定,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
2、壹旦公安機關提起公訴,又證據確鑿,行為構成逃稅罪,法院將判定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
3、企業受到稅務機關的處罰時,壹定要態度端正,及時補繳稅款滯納金、繳清罰款,壹旦移交公安機關便會面臨更嚴重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