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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稅條件

退稅的條件如下:

1.2019年4月起,連續6個月增量免稅額大於零,第6個月增量免稅額不低於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內沒有騙取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內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以上;

5.自2019,1年4月起,您未享受過立即退換或領取後退換的政策。

退稅的學名是“增值稅退稅優惠”,是指將現在不能抵扣、以後才能抵扣的“進項”增值稅提前全額退還。

所謂免稅額,可以簡單理解為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時的免稅額。進項稅是指納稅人購買貨物、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時繳納的增值稅。銷項稅是指在銷售時收取的增值稅。免稅額的形成有多種原因,如投資集中、商品生產周期長等。

對出口業務實行免抵退稅方式的納稅人,可在同壹申報期內同時申請免抵退稅。納稅人既申報免稅又申請退稅,或者在納稅人申請退稅時有免稅和退稅應退稅款尚未經稅務機關批準的,應當經稅務機關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六條以虛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由稅務機關追回,並處騙取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在規定期限內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以停止辦理出口退稅。第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納稅手續有關的信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其信息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信息保密。納稅人有依法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就稅務機關的決定進行陳述、申辯;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和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控告和檢舉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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