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於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於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的。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加大小微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將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範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並壹次性退還小微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壹)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稅條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條規定執行。
(二)符合條件的微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符合條件的小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加大“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以下稱制造業等行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將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範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並壹次性退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壹)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二)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中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7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大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10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快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7號),提前退還中型企業存量留抵稅額,將2022年第14號公告規定的“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中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7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調整為“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中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