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神虛開增值稅
發票的“坑”
熱播劇《都挺好》可謂是賺足了眼球。劇中有這麽壹幕令人印象深刻:蒙太的弟弟為壹家叫安遠的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利用票貨分離、資金循環走賬,為自己非法牟利300多萬元。蒙太雖稱不知情,卻還是在掌握這個消息的蘇明玉面前低了頭。現實生活中,諸多上市集團、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不知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後果,“無意”之中栽了跟頭,應當引起社會公眾的警醒。
根據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定義,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壹的。具體而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主要包括:
1、在沒有貨物購銷或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的情況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但開具內容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關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主體認定,司法實踐主要是依照“誰虛開誰是主體”規則。該主體主要有為賺取手續費的開票人、用以抵扣稅款或充當成本報銷的受票人與同樣為牟取手續費的中間人。需要註意的是,單位與個人均能構成本罪主體。
單位犯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規定處罰。劇中蒙太稱自己並不知情,試圖撇清責任。事實上,蒙太弟弟所有的發票都是由蒙太經手簽名,作為壹名財務專業出身的從業者,她對弟弟的行為即使不是明示,也至少是持放任、默許的態度,理應承擔相關責任。?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罪量刑幅度的調整,是刑法規範貫徹罪責刑相壹致原則的重要體現。司法實踐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時常囿於起刑點較低與社會經濟高速發展錯位的困境。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幹問題的解釋》在司法審判實務中壹直得以援引。
然而時過境遷,該司法解釋所規定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量刑數額標準過低,已不符合國家稅收征管發展規律。最高法院發布《關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修正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量刑標準,明確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同時,觸犯虛開增值稅發票罪還要被判處罰金刑。需要指出的是,刑法修正案八廢除了虛開增值稅發票罪的死刑。
關於虛開增值稅發票罪與非罪的認定,應當嚴格按照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的原則,以發展的眼光客觀看待。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壹批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其中,在張某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強以其他單位名義對外簽訂銷售合同,由該單位收取貨款、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具有偷逃稅收的目的,並未給國家造成稅收損失,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其行為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最高法院遂裁定不核準並撤銷某州市人民法院壹審刑事判決,將本案發回重審。該案經某州市人民法院重審後,依法宣告張某強無罪。據此,行為人主觀上不以偷逃、騙取稅款為目的,客觀上未實際造成國家稅款流失,不應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論處。?
不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適用固然要遵守刑法的謙抑性原則,但無論是劇中的蒙太、蒙太弟弟,抑或是每壹位納稅人,都應當依法納稅,從源頭上杜絕犯罪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