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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簽訂勞動合同合法嗎?

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把日期往前推是違法的,這樣可以避免之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處罰,但是如果勞動者願意也是可以的。不簽勞動合同的責任如下。

1.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滿壹年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滿壹年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滿壹個月後的次日起至滿壹年的前壹日止,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年的,視為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綜上,建議勞動者最好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訂日期可以寫成勞動合同簽訂日期,這樣可以要求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也不用擔心單位會以勞動者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辭退勞動者。因過失未簽訂勞動合同,事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已簽訂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補充勞動合同的履行時間以最後簽訂時間為準。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訂立補充書面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員工名冊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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