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集體交通運輸企業財務管理試行辦法》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成本開支範圍,按下列規定執行:
壹、生產營運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料、潤料、材料、輪胎、輪箍、墊倉、備品配件、燃料、動力、裝卸工器具、低值易耗品的原價和運輸、裝卸、整理費用以及牲畜飼料、牲畜藥品等費用。
(壹)列入成本的各種物質消耗,除零星的機物料外,只限於計算期內實際耗用的物資,不包括車間、班組、車(船)隊或其他基層單位已領未用的數額。
(二)企業在生產營運過程中發生的各種材料物資短缺、損耗,屬於定額損耗率以內的部分,按實際損耗數列入成本;超過定額損耗率的部分,應查明原因,分清責任,經企業主管部門批準,同級稅務機關審查同意後,以扣除直接責任人賠償後的凈損失列入成本。各類材料物資的定額損耗率,由企業主管部門規定,並抄送同級稅務機關備案。各種邊角余料、廢料以及回收的包裝物等,應當估價入帳,並分別沖減成本費用。
(三)列入成本的低值易耗品,是指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勞動資料。金額較小的,可壹次攤銷;金額較大的,可分期攤銷。分期攤銷方法可采用“五·五”攤銷法或凈值攤銷法。
(四)企業購進的役畜按購進原值列入成本。購進原值數額較大的,可以分期分次攤入成本,但攤銷期最長不超過兩年。自繁自養的幼畜,日常的飼養費列入成本,淘汰、死亡時的殘值收入轉作營業外收入。
二、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租賃費和修理費
(壹)列入成本的固定資產折舊費、按照本辦法第三章第十四條的規定辦理。
(二)列入成本的固定資產租賃費,是指按照國家有關租賃費用財務處理的規定,應從企業成本中列支的各項租賃費用。
(三)列入成本的固定資產修理費是指:
1.經稅務機關同意提取修理基金的企業,所提取的修理基金。其發生的固定資產大、中、小修理費用均在提取的修理基金中開支,不得直接進入成本;
2.不提取固定資產修理基金的企業,發生的大、中、小修理費用按實際列入成本。壹次進入成本數額較大的,可作待攤費用分期攤入成本。待攤費用的攤銷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三、按國家規定列入成本的職工工資、津貼和各種獎金,按本辦法第五章的規定執行。
四、按企業進入成本的職工工資總額扣除副食品價格補貼和列入成本的獎金後余額的11%提取的職工福利費。
五、按企業進入成本的職工工資總額扣除副食品價格補貼後余額的2%提取的工會經費。
六、在企業進入成本的職工工資總額扣除副食品價格補貼後余額的1.5%範圍內掌握開支的企業職工教育經費。
七、企業停工期間支付的工資,提取的職工福利費,發生的設備維護費、管理費,經批準核銷的壞帳損失。
(壹)企業在停工期間支付給運輸工人的工資,提取的職工福利費和發生的設備維護費、管理費列入成本。收到的過失人或責任人的賠償金,沖減成本。季節性生產企業,計劃停產期間的各項費用開支,列入開工期間的成本。
(二)壞帳損失是指由於債務單位撤銷,依照民事訴訟法進行清償後,確實無法追還或因債務人死亡,既無遺產可供清償,又無義務承擔人,確實無法追還等原因造成的債權損失。壞帳損失,在取得債務方企業主管部門、稅務機關或法院等有關單位書面證明,報經企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列入成本。
八、企業在運輸、裝卸、堆存作業以及其他業務過程中發生的事故損失。
(壹)海損、機損、行車事故所發生的修理費、搶救和善後費用,船舶檢驗費,潛水檢查費,以及因人身傷亡事故而支付給外單位人員的醫藥費、喪葬費、撫恤費、生活費等,在扣除向保險公司投保收回的索賠收入,以及事故對方或過失人的賠償金額後,按凈損失列入成本。
(二)貨物在運輸、裝卸、堆存過程中因承運方、港方責任所發生的貨物丟失、短缺、毀損、受潮、汙染、差錯等貨損、貨差事故損失及處理受損貨物的削價損失費用,屬於定額損耗率以內的部分,在扣除保險公司、過失人支付的賠償金額後,按凈損失計入成本;超過定額損耗率的部分,應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規定的審批權限報經批準後及時處理。經批準處理的超定額損耗,在扣除保險公司、過失人支付的賠償金額後,按凈損失計入成本。各種貨物的定額損耗率,由企業主管部門規定,並抄報同級稅務機關備案。
九、財產保險費和航行國外船舶的船員人身安全保險費,契約、合同公證費和鑒證費,訴訟費和聘請律師費,咨詢費、專有技術使用費,以及按規定應列入成本的排汙費。
(壹)企業進行財產保險,實際繳納的財產保險費用,以及航行國外船舶的船員人身安全保險費用,列入成本。保險公司給予企業的優待,應沖減保險費支出。
(二)企業在生產營運活動中所支付的契約、合同公證費和鑒證費,訴訟費和聘請律師費,科學技術和經營管理咨詢費,可以按數額大小,壹次或分次列入成本。
(三)引進技術的技術轉讓費(包括許可證費、專利費、咨詢費、設計費),在引進技術項目投產後支付的,壹次或分次列入成本;在引進技術項目投產前支付的,作待攤費用處理,投產後壹次或分次列入成本;引進技術的職工培訓費,可以壹次或分次列入成本;為掌握使用引進技術發生的其他有關費用,應列入引進項目投產後的成本。
(四)企業根據環境保護法和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交納的排汙費,可以列入成本。但從開征後的第三年起,企業繼續超標準排汙,按規定加收的排汙費和罰款,應在企業更新改造基金中列支,不得列入成本。
十、銀行流動資金貸款利息,按支出數扣除流動資金存款利息收入後的余額列入成本。銀行對流動資金貸款加收的加息、罰息,應在企業生產發展基金中列支,不得列入成本。
十壹、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內部職工集資,用於補充流動資金的,所支付的集資利息,相當於人民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息的部分,可以列入成本,超過部分應從企業自有資金或企業分配利潤中列支。
十二、營運過程中發生的港口費、裝卸費、代理費、洗車費、車輛牌照和檢驗費。航行外港船舶支付給港方的速遣費,列入成本。收取港口的延期費,應按實際收入沖減成本。
十三、企業按國家規定繳納的車船使用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列入成本。
十四、企業按規定繳納的養路費、養河費、港務費、過渡費、過閘費、過橋費、水上交通費列入成本。
十五、按統壹規定發生的辦公費、旅差費、冬季取暖費、消防費、倉庫經費、商標註冊費、展覽費、勞動保護用品費列入成本。
十六、經國家稅務局批準列入成本的其他費用。